(昆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颁布机构: |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日期: |
2011/07/01 |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财企一〔2011〕7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工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54号)要求,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昆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昆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54号)等关于节能减排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本着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引导和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技术改造投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向节约型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列入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列入省、市政府淘汰的落后产能计划项目;新能源开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及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品、效果显著的节能工艺、节能设备的开发和生产;有显著节能减排效果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与市政府或属地政府签定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生产装置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补助及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改造项目;新能源开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贴息或无偿补助;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生产装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督促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生产装置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给予奖励;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以取得银行贷款,愿意国有股参股并具有较强增长性的企业。专项资金使用中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或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和资本金注入为辅。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项目技术改造贴息标准:重点耗能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节能效果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按其购置设备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金额在其贷款利息实际支出的40%以内,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新能源开发、应用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贴息资金按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利息清单所明确的金额、用途、贷款利率计算。
项目技术改造补助标准:重点耗能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补助标准:钢铁、水泥、黄磷、电解铝、化肥、火电、铜冶炼、焦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按照设计产能情况,每拆除一条生产线,给予10-15万元补助;火力发电企业每关闭1万千瓦补助2万元;小造纸企业按每削减1吨COD排放量,给予2000元的补助,每拆除一条生产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其他轻工行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补助标准参照小造纸企业补贴标准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上述节能减排项目采取全额补助的方式优先进行鼓励安排。
资本金注入按企业该项目资本金30%以内注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单位只能按专项资金明细申报银行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及表彰奖励按市政府批准办理。
第八条 节能减排工作的奖惩按照《昆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内容等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土地、环保、规划等审批手续完善。
(三)项目主题明确。紧扣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减排工程,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金基本落实。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能够及时准确进行能耗统计、会计核算 。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有明显的节能减排预期效果,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六)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时限、产能,按期拆除主要生产装置。
(七)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
第十条 节能减排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承诺、贷款凭据、利息清单等;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能源审计报告或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新建项目要提供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备案表;
(六)昆明市节能减排项目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七)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落后产能淘汰退出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与属地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
(二)淘汰落后产能淘汰时间进度计划表;
(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昆明市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补助申请书(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五)区(市)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通知书;
(六)落后产能拆除的核实凭据、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1月、5月底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市)县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委)及市财政局申报。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照程序申报的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节能减排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产业导向及技术可行性,申报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审核工作。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专项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筛选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操作规程附后),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工信委下达相应节能减排效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落后产能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其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和贴息计划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的70%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尽快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按上述资金拨付渠道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单位收到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考核制。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与节能减排的考核目标挂钩,按照属地原则,由辖区内各区(市)县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应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上报各区(市)县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并将本辖区范围内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上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项目因实际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中止、延期或终止执行的,需按原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请。未经批准的,扶持资金一律全额从原渠道收回。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或不按原计划实施项目的,以及其他违反本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对部门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区(市)县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照项目申报资料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五)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当地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情况由各区(市)县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项目结束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再拨付剩余30%扶持资金,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持续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告。否则,不再安排市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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