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06 颁布日期: 2006/06/06
颁布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06
颁布日期: 2006/06/06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安监发〔2006〕3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已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6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六日   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细则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实施细则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一节 首次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首次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局领取或从省局互联网站(www.lnsafety.gov.cn)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按照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提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复印件或清单。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执行。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市局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市局直接组织培训考核的人员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一般技术、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提供考核结果。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一般技术、生产、销售管理人员的,也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九)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生产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市局征求意见。市局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中“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 市局根据对生产单位日常监管情况出具意见。生产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同意其申报许可证:   (一)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未改正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一条 市局应当在5日内出具意见。市局同意申报的,将材料上报省局;市局不同意申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局应当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小组成员包括省、市局工作人员、技术专家等。审查小组负责人由省局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查小组应填写《审查书》中“审查意见”和“审查小组人员”栏,提出是否具备(或基本具备)颁发许可证条件的综合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发证条件,且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应及时将申请、审查材料上报。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发证条件,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指出问题的,生产单位应当尽快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局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文件上报省局。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审查小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复审按照本章审查规定进行。经复审仍不合格的,省局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实地审查合格的,省局处室负责人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审查材料一并呈报省局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填入《审查书》。   第十八条 对决定颁发许可证的,由省局打印证书,并加盖省局公章,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省局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生产单位整改和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三)、(八)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一条规定征求市局意见后,省局指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即可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变更的,省局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的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原有技术、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第三节 换证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九条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同意换证的,省局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换证之日起计算,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生产备案 第一节 首次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局备案。   第三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首次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备案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生产单位先将备案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征求意见。县(区)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一条规定,在《审查书》中“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局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符合备案要求的意见,填入《审查书》中“审查意见”栏。   第三十四条 审查人员将备案、审查材料提交市局处(科)室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 备案、审查材料一并呈报市局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填入《审查书》。   第三十六条 对同意备案的,由市局打印备案证明,并加盖市局公章,发给申请人;对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重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生产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备案申请。   第三十八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备案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生产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对于同意重新备案的,市局收回原备案证明,发给新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自同意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编号保持不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再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   生产单位应当以企业文件形式向原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生产的说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主管领导作出注销许可或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生产单位,并收回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第四十二条 停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局备案。市局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发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载明内容打印错误的,生产单位可提出更正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主管领导批准重新打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第四十四条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遗失、损毁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损毁声明。在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经原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补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第四十五条 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设计,统一证件样式,统一防伪标准,统一全国编号。   第四十六条 《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省局规定统一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印制。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发放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条例》、《许可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节 报告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生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年度报告表》(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表》),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省局应当通过省局互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证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情况。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许可办法》中关于罚则的规定,本实施细则不作细化,按照《许可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附件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 产 申 请 书   申请事项: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许 可  (首次       变更        换证  )   备 案  (首次                 重新  )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填写日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目   录   填写说明   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表3 变更申请表   表4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表5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表6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表7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表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备案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生产单位首次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许可”和“首次”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4、表5、表6、表7、表8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首次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备案”和“首次”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8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申请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许可”、“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许可”和“换证”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4、表5、表6、表7、表8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重新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备案”和“重新”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8进行填报;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   2.“原许可证(备案证明)编号”栏,在进行许可证变更、换证,或者重新备案时填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   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1.“产品名称”栏,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属于销往本省的,可以填写设区的市名称;属于销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属于出口的,可以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国际性地区名称。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   (三)表3《变更申请表》   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四)表4《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   (五)表5《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 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说明符合通用标准、要求情况,或者填写设计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情况,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   (六)表6《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填写生产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仓储设施要说明符合国家标准情况,没有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说明符合通用标准、要求情况,或者其设计制造单位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情况。   (七)表7《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要说明符合国家标准情况,没有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说明符合通用标准、要求情况,或者其设计制造单位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情况。   (八)表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   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 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原许可证(备案证明)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类型 成立日期 从业人员人数 技术、生产、销售管理人员人数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在申请书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表2 生产    申请表 序号 产品名称 产量 (吨/年) 主要流向 备注 现有生产能力(吨/年) 上年度产量(吨)   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备案”的方框中打“√”。   表3 变更申请表 内容 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名称 地  址 许可范围变更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品名 数量(吨/年) 主要流向 品名 数量(吨/年) 主要流向   表4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序号 生产条件要素 内容 1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及主要生产范围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编号 3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 4 易制毒化学品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流程方框图 5 单位生产组织结构图,主要生产、技术岗位名称、数量,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管理制度等情况 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有关知识考核情况 7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情况 8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说明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名称 9 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情况   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5、6项内容。   表5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称及 规格型号 数量 压力容器类别 设计或制造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有无符合规定的资质 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 主要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   表6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2 同库储存的其他化学品名称、数量 3 库房或仓储场所有无符合规定的隔离措施,安全、防盗措施及监控设施等情况 4 储罐(容器)名称、容积、数量及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5 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表7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以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 污染物处理的工艺流程简述 3 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设备简述 4 污染物排放时的实际浓度 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表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要点 2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要点 3 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要点 4 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要点 5 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管理制度要点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附件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 产 审 查 书   申请事项: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许 可  (首次   变更  换证  )   备 案  (首次      重新  )   申请单位   审查部门   经 办 人   填写日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审查书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备案管理部门填写。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生产单位首次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在审查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许可”和“首次”的方框中打“√”,并填写审查书中所有栏目;   生产单位首次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的,在审查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备案”和“首次”的方框中打“√”,并填写审查书中除 “审查小组人员”以外的栏目;   生产单位申请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在审查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许可”、“变更”的方框中打“√”,变更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的,填写审查书中所有栏目,其他变更填写审查书中除 “审查小组人员”以外的栏目;   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在审查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许可”和“换证”的方框中打“√”,并填写审查书中所有栏目;   生产单位重新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的,在审查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备案”和“重新”的方框中打“√”,并填写审查书中除 “审查小组人员”以外的栏目。   四、本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方法:   (一)“审查意见”栏,共列出10项审查内容,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关于申请材料的规定选择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单项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合格”;“综合意见”根据各单项审查意见做出,各单项审查意见“合格”的,可填写“具备颁发许可证(或备案)条件”,并由审查小组负责人或审查人员签字。   (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栏,可填写“同意”或“同意上报”。   (三)“处(科)室负责人意见”栏,可填写“可颁发许可证(或备案)”。   (四)“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可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备案)”。 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 单项审查 意见 审查人签字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4 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7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8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 9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综合审查意见 审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小组人员 姓名 单    位 职务 职称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处(科)室负责人意见 处(科)室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文书编号规则   一、基本规则   (一)申请编号   地区代字+顺序号   省局的代字为“省”,各市局的代字为所在市的代字,“顺序号”由三位数字组成。   例如:沈阳市第一个申请单位的申请编号为:沈001。   (二)受理编号   地区代字+顺序号   省局的代字为“省”,各市局的代字为所在市的代字,“顺序号”由三位数字组成。   例如:大连市第10个受理单位的受理编号为:大010。   (三)申请日期与受理日期   分别填写申请与受理的日期,顺序为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二、各市局可根据以上基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文书编号规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单位年度报告表(    年度) 单位名称 全部销售收入(万元) 证书编号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收入(万元)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情况 所属类别 产品名称 产量(吨) 销售量(吨) 自用量(吨) 库存量(吨) 销售流向及数量(吨) 本市(地) 本省(市) 外省(市) 出口 其他情况: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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