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全市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2/07/01 颁布日期: 2022/07/01
颁布机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2/07/01
颁布日期: 2022/07/01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全市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全市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预防和减少使用过程中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落实全市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日


进一步落实全市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

  全市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四合一”(“四合一”,即企业、街道、派出所、物业)网格化管理,以社区网格为单位,燃气用户承担安全用气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安全供气责任,辖区燃气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物业公司各司其职,推动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落实落地。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供气主体责任,必须与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供气责任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在以社区为单位、以月为节点制定年度入户安检计划,并将年度入户安检计划报各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年度安检计划开展入户安检,提前张贴安检通知,入户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据实填写《入户安检及隐患通知单》,明确隐患问题及整改时间,经燃气用户签字确认后,及时上传至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燃气经营企业应督促、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且继续供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供气。

  (三)全市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的安检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的安检频次每半年不少以一次;全市居民和非居民瓶装液化气用户的安检频次全部按照每次送瓶安检一次。具体的安检频次应在供气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时应当向燃气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五)瓶装燃气企业在为自有钢瓶充装后,应在瓶口处安装一次性封口塞,在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实名制销售。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公示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发生燃气事故后及时组织抢险抢修。

  三、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履行网格化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

  (一)汇总辖区内燃气用户信息和入户安检计划,协调街道(社区)、派出所、物业等单位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到访不遇用户的入户安检工作。

  (二)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供气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进行监督,定期对企业入户安检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燃气入户检查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协调,对拒不让入户安检和久访不遇的燃气用户,协调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四、街道(社区)、派出所、物业应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履行协助职责

  (一)对辖区住建部门转交的两次以上到访不遇情况,街道社区提供协助,社区网格员配合企业入户安检员,确保燃气公司能够正常入户安检。

  (二)派出所对企业入户安检中遇到拒不让入户和久访不遇的提供必要帮助,采取措施确保入户安检全覆盖。

  (三)物业公司按物业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协助燃气企业进入小区安检,对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风险隐患及时上报,要加强门禁口的把关,协助管控高层建筑瓶装液化气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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