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加强市政道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城建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5/31 |
颁布日期: |
2013/05/31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城建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5/31 |
颁布日期: |
2013/05/31 |
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加强市政道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13〕8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城管局,城建计划各实施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道桥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防治道桥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市政道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及标准
市政道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桥工程及市政管网工程施工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有效控制。
为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市政道桥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要做到“六必须”,即必须围护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规范使用材料和清运料渣,必须配备保洁人员并定时清理施工现场;二要强调“六不准”,即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料渣,不准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不准施工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散碎料和裸土。
二、控制措施
市政道桥建设实行扬尘污染防治8项措施:
1.进行环保教育和技术交底。道桥施工单位要对所有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技术交底。
2.湿式施工作业。市政道桥工程施工要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辆,定期巡回洒水抑尘,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洗刨要保证湿式作业。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清扫施工现场及回填沟槽,要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措施以减少扬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施工及其它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3.规范存放及清运材料行为。施工现场内材料要分类、分规格存放,要采取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对施工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密闭处理。运送散装物料时,要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严禁高空抛掷、扬撒。
4.设置围挡、围栏。施工工地周围要按照规范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和警示带绳,严谨随意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围挡。施工工期在15日以下或不具备封闭条件的施工现场可采用半封闭作业,在施工作业区域采用钢护栏和警示带绳进行临时隔离;施工工期在15日以上具备封闭条件的,要采用全封闭施工作业,设置彩色压型钢板的全封围挡。
5.清运垃圾及防尘。施工现场的垃圾要分类堆放并在24小时内及时清运。在存放和运输时要采取有效遮盖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6.设置冲洗设施。施工场地的出入口要安装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和设备,并要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要保持出入口通道及施工用道两侧50米范围内的清洁。
7.使用预拌混凝土及泥浆。道桥施工原则上要使用预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搅拌使用的,要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8.硬化施工场地及通道。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用的通道、材料存放地要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
三、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市政道桥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市建委会同市城建局制定市政道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则和标准,并履行监管职责。
市城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市政道桥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检查、处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建设、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区域内市政道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做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在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控的各项措施。
监理单位负责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同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罚则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立即进行防尘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政安全监督站对其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接受监管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违法行为,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或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政安全监督站对监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单位名单,并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单位记入信用档案,清除资格预审入围名录,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入围报名资格。
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严格贯彻市政道桥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整治标准,提高认识,强化监管,加大整治力度,抓好措施落实,通过增加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频率,加大对违规造尘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积极开展社会舆论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市政道桥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
市建委监督举报电话:12319
市城建局监督举报电话:96766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