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9/01 颁布日期: 2013/05/14
颁布机构: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9/01
颁布日期: 2013/05/14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沈建发〔2013〕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沈建发〔2008〕1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完善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使用经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化喷涂等先进施工工艺。   六、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加强原材料及预拌砂浆生产、运输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有实验室,并取得相关资质证明。   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做好预拌砂浆产品及散装化设备设施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快提升散装预拌砂浆的供应能力,建立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散装移动筒仓信息化调度管理体系,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和多种规格的散装移动筒仓及搅拌设备。   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选用人工砂生产预拌砂浆。   十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和公告制度,未经备案和公告的产品不得使用。   十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批次质量检测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凡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及时制定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格,不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十五、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情况,将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十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十七、凡在本通知规定的启始时间前,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建设工程,鼓励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变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14日 ------End------
标签: 预拌砂浆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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