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8/20 颁布日期: 2011/08/20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8/20
颁布日期: 2011/08/2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的通知 (沈政发〔201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等物质。为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以及《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凡我市二环路以内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途经我市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除符合我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源外,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凡沈阳市二环路与四环路之间的行政区域,四环路之外的根据环境建设需要划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及热电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供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该区域内,在规划热源的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暂时未覆盖前,因实际需要,在建设和使用单位承诺规划热源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后无条件自行拆除联网、且经审批权限内环保和房产部门共同批准的前提下,可建设和使用临时锅炉。除此之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时间安排   相关地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三环路之内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环路之外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有关地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组织实施本地区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工作,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并组织申请验收。   (二)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负责加快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作,对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拆除分散锅炉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引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四)市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并配合有关地区对逾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市工商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做好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新建生产经营项目的登记工作,对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由市财政资金承担的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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