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许可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5/15 |
颁布日期: |
2013/05/15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5/15 |
颁布日期: |
2013/05/15 |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许可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皖安监三函[2013]175号)
宣城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宣安监危〔2013〕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农药,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管厅三函〔2012〕97号)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管厅三函〔2012〕10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达不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