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2/22 |
颁布日期: |
2017/02/22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2/22 |
颁布日期: |
2017/02/22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22日
全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进一步理清职责、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全力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摸清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控。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中旬)。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省海事局要按照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省海事局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下旬)。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省海事局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厅(安全监督处),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场地的风险管控。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场地逐一排查,重点检查是否签订有效的停车场地租借合同且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消防设施设备,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是否做到未防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达标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加强对异地经营车辆风险管控。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督促所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向经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企业在异地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告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异地经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等高危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做好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等高危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整治,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等高危化学品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相关事故教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等高危化学品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等高危化学品安全管控措施。(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4.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包括企业所属车辆数量、停车场面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企业予以清理取缔。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或是营运车辆长期在异地经营疏于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责令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或将该企业车辆整合进入其他经营规范、规模较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5.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依法严处;要加强对违章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尤其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满12分的从业人员应予以清理,同时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6.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各级运管机构在车辆办理或审验道路运输证时,要从严审验相关营运手续是否齐全,包括车辆技术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车辆标识标牌安装规范,车辆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罐体检测报告应完整有效,车辆使用年限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年,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应足额投保等。新购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关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相关规定。(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托运行为。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四必查”,即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对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必须督促其整改到位。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是对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不符、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的,以及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一是重点检查运输车辆“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二是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四是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是否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包括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品和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着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5〕100号)。一是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的接入管理,车辆上线率、在线率必须达到100%,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已安装监控系统但是不能正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立即停运整顿,直至正常使用。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后应及时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二是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 “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开展企业监控平台运行、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强化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对出现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1.要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要定期深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检查安全学习开展情况,督促企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将培训通知、记录、图片、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二)水路运输(港口灌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摸排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港口作业、港区储存等环节的安全风险分布,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制度。(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2。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对纳入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实施重点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等高危化学品水上运输的全过程管控。2017年内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港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3.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港口、航运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4.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逐一复查,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控。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6〕13号)各项要求,严格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制订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港口申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运输船舶的核定载量装载危险品,不得超载、谎报和瞒报。(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应参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批工作。 (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内部检查和奖惩机制,强化法规标准制度执行,纠正违法违章作业;要严格执行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要求。
8.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相关信息传递给承运人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9.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港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危险化学品港航企业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与污染防治责任,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企业的资质管理相结合,扶持优质航运企业发展。
10.加强规范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重点监管名单、挂牌督办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船舶和从业人员,对未按约谈、挂牌督办要求整改的或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仍然违法违规运输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从严追究责任。(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1.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一是切实做好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的督查,确保事故调查从严、据实、及时结案。二是积极主动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港口储运和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强化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逐渐完善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监管力量配置,各市应设置危险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配置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的配置,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装备、个人防护设备等监管装备。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监管执法和危险货物相关知识培训;要定期对一线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培训和考核,促进一线监管人员掌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尝试建立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让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督促检查和参谋决策等工作。(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13.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创新监管模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行业专家进行安全核查或抽查。有条件的地区,要把开展第三方核查、“双随机”核查等方法应用于日常安全监管。
14.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部海事局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正在升级改造的海事船舶防污染管理系统与船载客货管理系统。二是港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建设完善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应具有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及过驳作业在线申报许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源监管等功能。三是推进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共享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基础信息、动态信息,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和状态,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全程监控、监测预警和应急辅助决策功能,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建立完善上下游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完善水路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二是危险品运输企业要编制具体的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发放到相关船舶和码头一线从业人员。三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有条件的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2018年3月中旬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任务分工中明确的任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7年3月底前报厅(安全监督处)。
(二)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将本方案抄送运管和海事港航部门。为方便工作,请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确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运管和海事港航部门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业日常工作。名单请于2017年3月底前报厅(安全监督处)。
(三)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运管和海事港航部门按季度向省运管局、省海事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运管局、省海事局汇总后按季度报厅(安全监督处)。省运管局、省海事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汇总上报各类信息;省厅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省厅和省运管局、省海事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厅安全处联系人:汤文明;联系电话:0551-63620171;邮箱:673116951@qq.com。
省运管局联系人:毛百慧;联系电话:0551-62865563;邮箱:156314125@qq.com。
省海事局联系人:代如亮;联系电话:0551-62870365;邮箱:7635825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