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1/18 颁布日期: 2013/01/18
颁布机构: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1/18
颁布日期: 2013/01/18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字〔2013〕140号 2013年1月18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环保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水平,规范咨询机构相关经营活动,促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会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设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负责咨询机构库内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对咨询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能力评估等对外推荐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影响企业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排放的方案,进而制定经济、技术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完成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任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的集合。进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指导(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查找企业现阶段在能源消耗和污染减排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厅依据咨询机构申请,对咨询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择优纳入咨询机构库,以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联合发布公告的形式通过定期对外推荐,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咨询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相关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技术服务。   第八条 在省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加入咨询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5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应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无触犯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九条 申请加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需向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所有审核人员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和劳动(聘任)合同复印件(加验原件);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六)从事相关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咨询工作的业绩及其他相关领域服务业绩,以及拟从事的咨询服务行业范围。   第十条 咨询机构库中的咨询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机构专职人员,具备相关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验;   (二)编制咨询服务工作计划;   (三)现场咨询服务的工作人日(不得少于30个工作人日,项目规模较大时,需相应增加现场工作人日);   (四)协助企业分析相关资料、重点工艺流程、进行实测及平衡计算、产生并实施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拟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协助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五)按照专家组的审核评估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整改;   (六)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机构库中的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专职咨询人员或常设机构发生变动;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厅对推荐的咨询机构库内的咨询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咨询机构库内的咨询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向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报送上年度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和上年度咨询合同复印件。   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咨询机构库内的咨询机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及企业评价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不再纳入咨询机构库内。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厅建立江西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江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咨询机构库中的咨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举报,相关部门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被推荐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厅将暂停其咨询服务资格,并责令改正,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连续两次被责令暂停咨询服务资格的咨询机构将清除出咨询机构库,并对外公布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指派未经培训或非本咨询机构专职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   (二)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并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承诺;   (三)企业委托的咨询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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