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03/01 | 颁布日期: | 2012/12/03 |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03/01 | 
              
              	| 颁布日期: | 2012/12/03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2〕225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考核和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价分省、州、市两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单位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州、市应根据实际,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考核评价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协作组及联络员制度情况等。
  (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即能耗降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及时、准确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等。
  (三)节能管理情况。包括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善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办公用品等规章制度,能耗定额管理执行情况等。
  (四)采取措施情况。包括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及结果通报,建立能耗原始台账、节约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及办公用品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五)节能宣传和培训情况。包括能耗统计工作等培训情况,参加会议、组织本地或本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及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情况等。
  (六)能源审计。包括各级公共机构编制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及接受审计工作等的完成情况。
  (七)其他节能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评自查与上级考核评价相结合;
  (二)集中考核评价与平时考核评价相结合;
  (三)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两种方式。
  被考核部门或单位应在考核前提交自评报告。考核时,重点查看有关节能工作文件、规划、计划及有关会议记录、统计台账等;随机检查被考核部门或单位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节能措施推进情况。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完成情况,分别进行打分排序。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考核评价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考核的具体方式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纳入各公共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节能工作情况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公共机构,将列为下一年度节能监督检查和能源审计重点对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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