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定义、原则和实施主体。
2.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进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3. 明确能源审计工作内容应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
4. 规定年能源消费量达一定标准的公共机构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5. 明确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要求。
6. 规定能源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修改和送达程序。
7. 规定公共机构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制定整改方案。
8. 明确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的报送和监督检查要求。
9. 规定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
10. 规定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和公共机构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
11. 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经费的来源和申请程序。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加强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了能源审计工作,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了财政支出,对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降耗、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1. 义务: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审计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审计报告和整改方案,接受监督检查。
2. 权利:对能源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并修改报告。
合规红线:
1.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不得违纪违规、未履行合同、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未履行保密责任。
2. 公共机构不得未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拒绝阻碍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未按审计结果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