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3/01 |
颁布日期: |
2013/03/0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3/01 |
颁布日期: |
2013/03/01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3〕13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
(一)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外,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后销售的,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也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经营城镇燃气的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辖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四)《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项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安全评价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含危险化学品的汽油加油站、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均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四、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仓储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仓储经营指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仓库场地,专门提供危险化学品仓储、周转业务的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指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不带储存经营指无仓储或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
五、提交的审查材料
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还应根据经营方式不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零售(含加油站)经营企业,自有或租赁储存设施的,无论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均应提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租赁仓储或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还应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应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直销或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与运输企业签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三)仓储经营企业应提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新设立的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储存设施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规划的证明文件;整体出租储存设施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应提供安全管理协议,由经营方按批发、零售企业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四)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供应方的合同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除外)的,应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
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三级。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时可免于安全评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二)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七、剧毒化学品经营
为控制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进行合理控制、统筹规划、有序经营。对于申请经营氰化钠、黄磷等剧毒化学品的企业,鉴于目前企业数量及经营能力已能满足市场需要,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企业。确需增加的,严把安全准入关。
八、有关说明
(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管理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四)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颁发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延期换证的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坚决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抓紧研究制定公布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和审核审批责任制,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各地要继续探索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和服务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县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州(市)级发证机关。州(市)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
联系人:王俊杰 , 电话:0871-68025587。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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