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日期: |
2012/12/11 |
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2]173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受理、登记备案、核销和上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上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建档工作
严格按照《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辨识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同样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46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定期检查维护,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具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功能,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设施还需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体系应与“金安工程”相结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逐项做出评估、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明确的评估、评价结论。自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内容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二)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报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档案材料,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各地要按照《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等8种文书(附件1-8,电子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首页--危险化学品(首页左上角蓝色的图标)--公告公文(深蓝色图标)”处下载),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接收登记、材料审查、档案管理、汇总上报和备案核销等工作。《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已经进行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的,也要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重新申请备案。
(三)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县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全部重大危险源、各市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将全省重大危险源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各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危险化学品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督促其及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并进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凡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其中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两重点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一律作为重大隐患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挂牌督办。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就采取的降低风险措施进行评价,并得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要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列为许可申请的条件,对逾期未完成评估、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相关安全许可和标准化评审手续;各类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完成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备案变更、核销申请等资料文件的信息报送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上报州(市)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州(市)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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