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8/04 颁布日期: 2005/08/04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8/04
颁布日期: 2005/08/04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5〕4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四、船舶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及运输规则的要求,加强危险货物配载审核,有效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积载与隔离措施。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前,承运人及装卸单位应严格协查上海海事局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中列明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品种、数量、提单号、装载位置等事项安排船舶装卸,避免因船载危险货物不适航、不适装、不适运而造成船舶进出港延误。   五、禁止船舶载运对港口安全具有重大威胁的危险货物进港。禁止向内河水域转运剧毒化学品,严格限制船舶载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在上海港的过境、中转。船舶载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需经我局确认对港口安全不具有重大威胁后,方可办理在上海港过境、中转批准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载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或国际转运特殊货物进港,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抵达上海口岸7天前或始发港装货前,向我局办理进港预申报,经确认消除重大安全威胁后,办理进港批准手续。   载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内支线船舶,其船舶运营安全、集装箱装箱状况应经我局备案并确认消除对港口安全威胁后,办理进港批准手续。   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运营单位、装箱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在上海口岸具备高风险性危险货物的丰富操作经验和良好安全信誉。   六、我局对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及相关单位实施备案制度。经备案后,相关船舶在办理载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出港申报时,可免除查验正本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和开箱检查,相应的装载位置可在船舶离港前,通过代理人向我局提交详细配载图。船舶办理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说明装载品种、单船限量、靠泊地点、船舶航线等情况);   (二)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三)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安全措施及按时提交危险货物配载图的保证;   (四)委托代理人协议;   (五)经营人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书面资料。   发生下列情况的,将取消船舶相应的备案便利:   (一)备案资料发生变更,未及时向我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未按时向我局提交相应的详细配载图;   (三)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七、船舶代理单位需采用EDI 申报系统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的,应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下述资料:   (一)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二)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   (三)营业执照;   (四)申报员名单和培训证明;   (五)EDI通讯标识代码;   (六)EDI申报管理措施及保证。   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罐柜,货物与罐柜选型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相应船检证书应列明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技术参数。   装箱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则、规范、标准的要求,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衬垫、加固、标识、标记等状况进行检查,如实按证明书内容签发装箱证明书。   九、新建、改建集装箱码头,其危险货物作业限量情况应事先征得我局同意,我局按相应危险货物作业限量,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审批。   十、我局将通过本局网站(www.shmsa.gov.cn)及相关媒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公布涉嫌瞒报危险货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运人、船舶及船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相应的安全防范,预防船载危险货物货物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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