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推进省城环境质量改善若干政策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26 |
颁布日期: |
2012/11/26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26 |
颁布日期: |
2012/11/26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城环境质量改善若干政策的意见
(并政发〔201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清洁新能源改造和污染企业转型发展,加速推进省城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资金推进政策意见如下:
一、鼓励在用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实施清洁供热改造。对完成燃气、电、空气热源泵、太阳能和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采暖锅炉,予以资金补助。完成集中供热改造的,按改造面积补助异地建设费30元/平方米;完成燃气供热改造的,按改造面积补助燃气供热锅炉及配套设施建设费25元/平方米、燃气管网建设费5元/平方米;完成空气热源泵、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改造的,参照集中供热补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无主体的分散采暖小区和困难企业。对市政府已确定的困难居民小区和困难企业,按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二、鼓励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实施燃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实施燃气、电、空气热源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予以资金奖励。完成燃气改造任务的,奖励非经营性单位新建燃气锅炉及配套设施建设费15万元/蒸吨,奖励经营性单位新建燃气锅炉及配套设施建设费补助10万元/蒸吨,奖励燃气管网建设费5万元/蒸吨。实施空气热源泵、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改造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对纳入清洁能源供热改造的城中村供热改造工程,予以资金奖励。完成集中供热改造任务的城中村,奖励异地建设费60元/平方米、二次管网建设费20元/平方米;完成燃气供热改造任务的城中村,奖励燃气供热锅炉及配套设施建设费60元/平方米、二次管网建设费20元/平方米、燃气管网建设费5元/平方米。实施区域供热的城中村参照集中供热标准执行。
四、鼓励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按改造锅炉蒸吨数每蒸吨奖励改造单位4万元。
五、对当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城中村整村拆除任务的城中村,每拔掉1根烟囱(拆除1个院落),奖励1万元。
六、对集中供热企业和燃气、电、空气热源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改造企业予以奖励。完成任务的供热企业,按供热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完成任务的燃气企业,按照新建燃气锅炉每蒸吨奖励5万元。完成空气热源泵、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七、鼓励市区污染企业转型发展。对按要求如期关停的污染企业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发展项目。对按期完成关停任务的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狮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按期完成关停任务的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公路构件厂、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太原平板玻璃厂、山西晋投立唐建材有限公司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拨付转型项目单位。
八、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工程牵头部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水环境治理资金补助政策另文下达。
除污染企业关停奖励资金外,其余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市统一拨付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市政府将组织市审计、监察、财政、环保局等部门现场检查、审核,监督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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