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07 颁布日期: 2013/03/21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07
颁布日期: 2013/03/21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2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第七条修改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第十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贵阳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区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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