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5/01 |
颁布日期: |
2012/04/29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5/01 |
颁布日期: |
2012/04/29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煤矿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煤矿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申请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负责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取得云南省乙级资质证书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云南省煤矿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也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云南省煤矿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申报、认定、延期、变更和证书补发
第七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三)有与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经历,有与所申请技术服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五)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与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的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煤矿类)及相应资历要求;
(八)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要满足申报项目要求并符合煤矿安全有关规定;
(九)为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将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递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第九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要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专家库中抽取3~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专家组应自现场技术考核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理材料和专家技术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在接到评审报告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决定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社会公示后,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登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技术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至十二条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第十五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更换检测、评价人员40%以上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七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损毁和被盗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补办申请书和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申请补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延期、变更、补发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人员在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接受技术服务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公开服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煤矿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技术服务过程的工作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应及时归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的规定,加强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应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四)是否按资质确定的范围进行技术服务;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达不到标准要求,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虚报资料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二)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整改严重不合格项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后果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期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的,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所属各监察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所属各监察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技术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甲级和乙级两类。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认定、颁发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认定、颁发资质证书,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2.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乙级资质条件
3.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
4.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5.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附件1:
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时,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附录1,一式两份,样表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简介、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证明;
(四)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资料;
(六)实验室有关资料;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业绩报告;
(九)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电子版件(word格式),(二)、(三)项提供原件复印件、PDF扫描件和材料说明。
第二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三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单位出具《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四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二、技术评审
第五条 技术评审专家组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考核工作负技术总责。
第六条 专家组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应在组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专家的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专家组现场技术考核。
第七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考核决定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并应当在现场技术考核前1日将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为1~3天。考核前,专家组应当备齐所需考核样品、相关资料,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方案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现场考核盲样应经过实验室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
第九条 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标准,依据现场考核方案,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召开现场技术考核首次会议。听取申请单位相关工作情况介绍。
(二)模拟试题、考核样品的交接。考核组成员及时将考核样品、模拟试题交接给申请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考试。考试方式为书面考试和实做考试。书面时间为120分钟,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应少于申请人数的80%(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技术人员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参加实做考试。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四)模拟评价。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根据模拟试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模拟评价报告应在48小时内提交。
(五)考核样品检测。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
(六)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和个人资格证明,聘用证明,以及正式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证明等;
2.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证明;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样品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
5.模拟评价报告;
6.管理和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证明、记录;
7.现场技术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七)实验室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样品保管;
5.人员操作技能;
6.现场技术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八)召开现场考核专家组会议。会议由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审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提出技术评审拟定结论。
(九)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通报考核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宣读技术评审拟定结论。
第十一条 对于专家技术评审拟定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专家组向申请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专家组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整改报告,专家组复核后,做出“是否通过”的技术评审结论。
专家组应在技术评审完成或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技术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评审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二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整改材料和专家组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技术评审结论为“通过”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处室相关人员审查资料后,提交处务会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局相关会议研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对于评审结论定为“不通过”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做出未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在接到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技术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 对于决定批准的资质认定申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凭《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受理窗口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批准的资质认定申请,应在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出具《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
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 他
第十七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具体要求提交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凭机构编制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凭上级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更换检测、评价人员40%以上的: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更换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交《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在《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延期换证,填写《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延期换证申请表》,提交第一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九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一条规定的资料,按资质认定的程序进行。
附录1:
云煤职技申字( )第 号
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级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机构填写后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事业。
5、“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固定申报时的固定资产”。
6、“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是指申请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7、呈报申请表时,按规定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8、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日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乙级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要求
单位注册资金在6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人员。
2.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二)有关人员具体要求
1.申请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应当具有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分析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乙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通风或卫生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现场检测人员不少于8人,且男性占80%以上,实验室检测分析人员不少5人,质量控制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检测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外聘。
四、仪器设备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见附录1)。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具体见附录2)。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五)进入煤矿井下工作场所的检测仪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重点检测项目必须达到60%以上,并且通过计量认证。
(八)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
一、采样设备:
名 称 数量(台/件)
总粉尘采样器(防爆) 10台
呼吸性粉尘采样器(防爆) 10台
空气采样器(防爆) 10
个体采样器(防爆) 15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 15(每种)
压力计 2
温、湿度计 2
流量计 2
二、现场检测设备:
名 称 数量(台/件)
直读式测尘仪(防爆) 2
风速仪 2
辐射热计 1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个体噪声剂量计 5
倍频程声级计 1
振动测定仪 1
照度计 1
紫外线测定仪 1
工频场强仪 1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5
三、实验室检测设备:
名称 数量(台/件)
分析天平(1/1000) 1
分析天平(1/10000) 1
分析天平(1/100000) 1
去湿机 2
冰箱 3
静态配气装置 1
样品消化装置 1
磁力搅拌器 1
超声波清洗器 1
恒温水浴箱 1
离心机 1
高温炉 1
干燥箱 1
红外线干燥箱 1
白金坩埚 1
玛瑙研钵 2
生物显微镜 1
分散度测定仪 1
酸度计 1
分光光度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气相色谱仪(FID、ECD) 1
红外分光光度计 1
附录2:
检测项目仪器配置标准
类别 序号 检测项目 仪器设备
一、粉尘类 01※ 总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水泥尘、木尘) 过氯乙烯纤维滤膜、粉尘采样器、粉尘采样夹、万分之一天平、干燥器、压力计、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
02※ 游离二氧化硅 过氯乙烯纤维滤膜、粉尘采样器、万分之一天平、干燥器、锥形瓶、量筒、烧杯、玻璃漏斗及架子、温度计、可调电炉、高温炉、瓷坩埚或铂坩埚、坩埚钳或铂夹坩埚钳、压力计、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红外分光光度计
03※ 呼吸性粉尘(煤尘、矽尘、水泥尘) 过氯乙烯纤维滤膜、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冲击式(或旋风式)采样头、十万分之一天平、干燥器、压力计、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
04 粉尘分散度 载物玻片、显微镜、目镜测微尺、物镜测微尺、过氯乙烯纤维滤膜、粉尘采样器、压力计、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
二、化学物质
1、金属及类金属 05※ 锰及其化合物 粉尘采样器、万分之一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石墨炉)、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
06 铅
07 钠及其化合物
2、非金属类 08※ 氯气 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空气采样器、气压计、万分之一天平、分光光度计、比色管、流量校准计、温湿度计
09 二氧化氯
10※ 氨
11※ 硫化氢
12 盐酸
13※ 二氧化硫
14※ 臭氧
15※ 氮氧化物
16※ 一氧化碳 注射器、气相色谱仪、压力计、温湿度计
CO、CO2红外气体分析仪、
17※ 二氧化碳
检测项目仪器配置标准
3、有机类 18※ 苯 活性碳管、空气采样器、压力计、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19※ 甲苯
20※ 二甲苯
21※ 苯乙烯
22※ 环己烷
23※ 甲醇
24※ 萘
25 苯酚
26 聚丙烯酰胺 活性碳管、空气采样器、压力计、温湿度计、流量校准计、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27 聚合氯化铝
28 尿素
29 噪声 倍频程声级计、声校准器、压力计、温湿度计
30※ 局部振动 振动测定仪、压力计、温湿度计
31※ 高温 压力计、风速仪、辐射热计、通风干湿球温度计、WBGT指数仪、温湿度计
32※ 高湿 通风干湿表
33 紫外辐射 紫外测试仪、压力计、温湿度计
34※ 工频电场 工频电场测定仪、压力计、温湿度计
35※ 高气压 压力计、温湿度计
36 低气压
37 照度 照度计
38 微波 微波漏能仪、压力计、温湿度计
39 超高频 超高频场强仪、压力计、温湿度计
※为重点项目24个
附件3: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要求
单位注册资金6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固定工作场所要求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二)具体要求
1.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职业卫生和采矿、通风、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评价人员不少于8人(采掘、通风、机电每个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为尘肺病诊断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与控制人员不少于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外聘。
四、检测资质要求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必须同时申报或具有同级别的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或者具有上级别的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附件4: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一、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与方法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部门(科室)设置 相关部门设置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
检验分析部门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后勤保障部门
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
*质量监督员
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台帐及经费保障措施
2.人员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通风或卫生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不得外聘
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在职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检测人员不少于8人,且男性占80%以上,实验室检测分析人员不少5人,质量管理与控制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均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现场笔试考核 管理人员: 2人以上
实验室分析人员:3人以上
现场检测人员:3人以上
*参加考试人员不得少于申请人数的80%,不得少于8人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见附件2附录1
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证书和标识
自行编制校验和检验的资料
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检定期间运行核查
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仪器设备档案
仪器设备放置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4.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 检测
质量管理
档案管理
检测工作场所的管理制度或规定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尘、毒分析室具备有效的防护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依据 *国家标准方法
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方法
国际标准方法
非标方法确认
检测能力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项目检测能力
*计量认证项目:物理因素、粉尘类重点检测项目:应达到60%。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为必须计量认证项目)
抽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模拟检测报告或相应证明资料:2份
*物理因素、粉尘类重点检测项目:应达到60%。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必检项目,且需用红外分光光度计法分析。
*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达到60%。
操作规程及运行 物理因素操作规程
有毒化学物(化合物、粉尘)操作规程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采样记录
*可溯源性
数据处理
原始记录归档情况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检测
报告 *报告的规范性
评价依据
引用标准
现场操作考核 *现场检测操作
采样操作
采样记录规范性
*检测评价报告
考核样测试 *考核样应当全部合格。
6.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手册
*程序性文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记录表格、报告
文件控制 文件受控制度
*受控文件保管措施
质控措施
质量管理措施
监督记录 设置专职质量监督员和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任命文件及职责
*质控监督记录
抱怨记录
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二、评审判定标准
评估结论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不得有不符合,基本符合1-5项(含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不符合1-2项(含2项)或者基本符合6-8项(含8项)
整改后复审 不符合1-2项 不符合3-5项
不通过 不符合超过2项或者基本符合超过5项 不符合超过5项或者基本符合超过10项
附件5: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一、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与方法
1.
组
织
机
构 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部门(科室)设置 *评价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后勤保障部门
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
*质量监督员
评价人员岗位职责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台帐及经费保障措施
2.
人
员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年以上
*不得外聘
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在职证明
技术人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评价人员不少于6人(采掘、通风、机电每个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为尘肺病诊断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与控制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现场笔试考核 管理人员:乙级资质1人以上
评价人员:乙级资质3人以上
*参加考试人员不得少于申请人数的80%(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乙级资质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3.
仪
器
设
备 仪器设备配备 见附件2附录1
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证书和标识
自行编制校验和检验的资料
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检定期间运行核查
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仪器设备档案
仪器设备放置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4.
工
作
场
所 工作场所 评价
质量管理
档案管理
评价和检测工作场所的管理制度或规定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评价工作场所的水、电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必须具有同级别或以上的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6.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评
价 评价能力
评价过程管理 *乙级资质:抽查模拟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
评价内容
工程分析
*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害程度评价
健康影响评价(健康监护、生物检测)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
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评价
评价结论
委托协议书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现场调查与实施
评价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评价报告书的审核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原始资料 *可溯源性
准确性
完整性
现场模拟考核 卫生工程口试
卫生工程测试及测试报告
*评价报告书质量
评价过程管理
原始记录
7.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手册
*程序性文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记录表格、报告
文件控制 文件受控制度
*受控文件保管措施
质控措施
质量管理措施
监督记录 设置专职质量监督员和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任命文件及职责
*质控监督记录
抱怨记录
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二、评审判定标准
评估结论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不得有不符合,基本符合1-5项(含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不符合1-2项(含2项)或者基本符合6-8项(含8项)
整改后复审 不符合1-2项 不符合3-5项
不通过 不符合超过2项或者基本符合超过5项 不符合超过5项或者基本符合超过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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