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委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3/25 颁布日期: 2013/03/2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委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3/25
颁布日期: 2013/03/25
上海市安委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市安委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扎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大力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贯彻《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严格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监管监察人员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动落实、培训机构积极作为、监管监察到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新格局。努力达到“五个100%”,即: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员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市政府农民工安全培训实事项目100%完成年度目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落实责任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组织体系,完善培训制度,保障培训经费,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健全培训档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安排从业人员参加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加强应知应会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课时要求,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安全生产记录卡;使用劳务工的企业承担对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培训责任。   (二)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工作监管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领导,积极组织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质量技监、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逐步健全各类安全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要积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培训;要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严肃查处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教育部门要在义务教育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在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知识教育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安全相关专业或课程。工会组织要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   (三)落实安全培训考试机构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依核定范围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纲施训,规范流程管理,加强基础建设,注重改善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深化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落实教考分离工作,逐步完善考务管理体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按考核标准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四、健全制度   (四)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市安全监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积极推动高危企业或者重点岗位从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逐步实现高危企业的负责人由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五)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严格落实企业职工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含总包或者分包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鼓励从业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学历和学位或者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六)积极开展市政府农民工安全培训实事项目。各区县、各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和轮训制度,进一步权力下放、关口前移、齐抓共管、提高质量,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安全知识培训的市政府实事项目落到实处。要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开门办学、持证上岗”的农民工安全培训长效机制。各相关培训机构要继续依托市政府实事项目这一载体,以服务企业、服务农民工为要求,简化程序,统筹安排,优化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教材和多媒体影像、事故案例教学片等农民工喜闻乐见的直观手段施以培训。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工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安全培训相关政策,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等纳入培训内容,逐步健全本市农民工安全培训按行业培训发证机制。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七)推进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企业新招录的危险操作岗位人员在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实习,要根据本行业、企业的特点确定带教实习期,期满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带徒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相关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师傅带徒弟的规范档案和激励约束机制。   (八)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要开展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的相关培训,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的专题安全培训,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和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要注重开展继续教育,严格组织审证考核,保证执法证的有效性。通过开设“安监课堂”,组织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例教学和自主选学,开展学习讨论和实践交流;通过加强日常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执法能力和执行能力。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各级工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或选送劳动保护干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工会举办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培训班,确保劳动保护干部具有专业任职资格。   五、规范管理   (九)强化企业全员培训。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技能培训以及安全意识的培养,确保员工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对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鼓励相关培训机构开展“送教上门”活动。道路运输企业要主动承担对所属驾驶人员和交通安全干部的交通安全培训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5?25”交通安全日、“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重点支持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工会等开展安全培训,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点、上海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健全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机构,坚决予以调整或撤销。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教育。   (十一)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中心和分中心建设,统一实际操作考试模块和考板,力争通过两年的试点,全面推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的教考分离。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远程监控、考试视频、语音对讲、证书查询等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企业按照考核标准自行组织。   六、强化保障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编制安全培训大纲,组织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安全培训实用教材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理论与实务读本。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和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及时调整和完善不同工种、不同类别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题库。组织开展观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播放典型案例动漫教学片等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兼职教师持证上岗、继续教育、绩效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告师资培训、教育和奖惩情况。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宣讲安全生产知识,选聘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等制度。   (十三)加强远程培训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各有关单位要探索建设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积极推广运用安全培训网络学习,逐步实现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完善培训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七、加强督查   (十四)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市安委会要将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监管人员持证上岗、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等制度落实情况。   (十五)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必查内容,积极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企业特点,依法做好辖区内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大安全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力度,定期进行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企业要健全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安全培训违法违规的举报投诉处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十六)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要求持证上岗、职工不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行为;对不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以及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应当持证而没有持证或者没有经过培训而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进行从重处罚。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严格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相关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培训机构、人员及其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依法予以登录和公开,同时加大分类监管力度,实施“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八、组织机制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安全培训工作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要支持、参与和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十八)拓宽安全培训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根据职责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企业要在员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探索在工伤保险基金以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培训,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培训的促进作用,实现保险与培训的良性互动。   (十九)加强廉政建设。各有关部门、考核发证机关和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安全培训机构业务活动或兼职取酬。从严追究参与违规办理有关资格证书,或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考试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培训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加大对安全培训违法违纪问题的监督力度,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措施,并及时将实施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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