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2/22 颁布日期: 2012/12/22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2/22
颁布日期: 2012/12/2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琼府〔2012〕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我省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法制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认识不深,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能力不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部分地方、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易发。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为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二)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管监察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力争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步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五)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之中。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年要与政府副职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   (六)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指导,严格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八)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部门、工程队)、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小微企业,应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九)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企业其他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新员工、换岗人员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2013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实现达标,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一批达标示范企业;2014年年底前,非煤矿山、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烟草、电力、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达标;2015年年底前,规模以下企业实现达标。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工商、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举报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得到确认的人员给予奖励。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督办治理、跟踪监督;重大隐患要在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十二)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护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危害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卫生教育、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证员工健康。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十三)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县要单独设置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专业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合理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各产业园区要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所),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建立安全生产协管制度,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的投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逐步改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条件;按照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安全监管、执法、应急管理所需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应急指挥装备、信息化装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装备。到“十二五”末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办公业务用房和装备配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配置标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安全监管装备。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站(所)要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装备。   五、强化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十五)强化“四区二线”安全监管。“四区”是指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和琼州海峡,“二线”是指天然气长输管道和高速铁路。“四区二线”的潜在事故风险高、危险性大,是我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澄迈县政府、东方市政府要分别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进行安全规划,把安全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合理布局区内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定期巡查、专家排查、跟踪督办等制度,做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海口、文昌、澄迈、临高等市县政府和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切实强化琼州海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海上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全面清理航道碍航渔网渔栅,维护航道通行秩序;强化港口码头安全检测,严防夹带危险品上船。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沿线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彻底解决管道占压问题;建立健全管道设施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沿线群众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高速铁路沿线的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铁路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铁路沿线孔明灯、风筝等空中漂浮物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铁路沿线非法采砂行为;铁路相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日常管理,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十六)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要经过考核或学时认定,且每2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标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客运站点,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责任承包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班线车辆、旅游包车和校车要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管有效。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农用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加大巡查管控和联合执法力度,深入打击“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制定电动车、摩托车、农用车安全管理办法。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县政府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负责人。   (十七)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建筑施工、水上交通、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消防、旅游是我省事故多发易发的行业领域。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   (十八)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要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科学制定考核细则,突出以事故控制指标为主的量化考核目标,实行“一市县一方案”、“一部门一方案”的差异化考核方法。   (十九)完善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定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予以表彰。各级组织、人事、宣传、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在评优评先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二十)严格运用考核结果。对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约谈其相关负责人。对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达标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构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二十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教育、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打非治违等资金不足问题。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必须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二)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配套制度,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公安、交通、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农业等部门要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每年组织举办领导干部和安监人员专题培训班,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上交通、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旅游、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在校学生安全基础教育,完善社区安全宣传和农民工安全培训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各市县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公安、交通运输、海洋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民航、铁路、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力量。沿海市县政府要加大设备设施投入,增强渔港渔船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二十五)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兴安工程。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015年年底前,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企业三级联网的GPS监管网络,对全省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实现视频动态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一路两方”协作机制,完善高速公路监控设施,实现统一指挥调度;海洋渔业部门要建设北斗卫星导航通信系统工程,建成省和市县联网的指挥控制中心,对海上渔业作业实时监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全省覆盖的“两重一高”(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信息督导监管平台,一手抓事故预防、一手抓应急处置。建立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安全检测检验实验室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企业必须增加安全投入,加快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能力。   (二十六)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市县、本部门、本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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