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07 |
颁布日期: |
2011/06/07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07 |
颁布日期: |
2011/06/07 |
(琼府办〔2011〕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是渔业大省,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近年来,我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标准渔港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但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高危行业,目前我省渔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渔船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理念,突出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按照“企业主体、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渔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各渔业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市县政府、乡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要突出渔业安全主题。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18号),按照渔船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责任清晰、管理措施到位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二)建立渔业安全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渔业乡镇、村(居)委会的管理作用,在渔业乡镇、村(居)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协管员制度,加强渔船监管。
三、不断完善渔船跟帮生产作业制度
各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渔船跟帮作业生产制度。要组织渔船编队跟帮出海生产,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跟帮作业生产制度的实施。要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奖罚管理措施,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确保渔船不脱帮。要不断完善跟帮船与船、船与岸之间的定时联系制度,增加联系次数;落实渔业电台专职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四、切实加强渔业安全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终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渔船配备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终端,推广岸台通信系统建设,建立全省渔业应急指挥监控中心,实现对全省渔船的统一监控,统一指挥,全面搜救,形成全省海洋渔业一盘棋的格局。对赴西南中沙、外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配备气胀式救生筏,提高渔船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严格规范渔业船舶的建造管理
要逐渐淘汰小型渔船,鼓励建造赴远海进行生产作业的大型渔业船舶。原则上2011年起不再审批80吨以下渔业船舶的建造。各市县要规范渔业船舶的建造审批管理,加强对修造船企业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勘验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实行资质管理,依法取缔不具备渔业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六、积极发展渔业合作社组织
渔业合作社在长期的生产中形成了比较成功的生产方式,即用共同筹集的资金帮助社员配备先进装备及改进作业网具,由有丰富作业经验社员的渔船做领航船,共同开发新渔场,共同抵御风险,形成规模化生产并不断发展壮大,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保障生产安全。各市县要积极推广渔业合作社的成功生产经验,引导渔船进行组织化经营,切实提高渔船海上生产的应急处置及自我救助能力。
七、不断强化对渔船的安全监管和治理
(一)完善渔业船舶备案管理。各市县要规范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完善渔船档案,建立完整的渔业船舶数据库,将所有渔船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要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通过渔业安全协管员加大对小型渔船的监管,掌握渔船动态,保证安全监管措施到位。
(二)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各市县要认真梳理、查找各自渔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大渔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不定期进行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禁止适航性差和不按规定配备通信、救生、消防设备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出海作业。海口、文昌、澄迈等市县要严肃查处在琼州海峡设置碍航渔网、渔栅等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琼州海峡通航水域船舶的通行安全。
八、切实加强鳄鱼驯养的安全生产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鳄鱼养殖申请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依法审批,全面建立鳄鱼养殖档案信息登记制度,从源头上规范鳄鱼养殖。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驯养繁殖鳄鱼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鳄鱼驯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鳄鱼养殖场地、池、笼及运送工具等设施的安全检查。渔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鳄鱼养殖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鳄鱼养殖场责令定期整改,对规定期间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九、坚决制止渔船违规越界生产
充分发挥北斗渔船监控终端设备作用,加强对渔船的生产监控,赴西南中沙和北部湾作业的渔船必须安装并开启北斗船用监控终端设备,从技术上防控渔船违规越界生产。严格执行《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对违规越界渔船进行严肃处理。
十、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及涉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赴南沙和北部湾作业渔船的涉外安全教育,让渔民认识越界捕捞生产对渔民生产、生活影响的严重性,真正从思想上不越界。要发挥渔民家属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中的作用,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渔业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渔业船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休渔和节日时间,加强以渔船船长为重点的安全技能培训。注重实用性,以典型事故案例为素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渔民进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气象、航海、通信、避碰、海上求生、急救、消防、应急处理等教育培训,有效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十一、扎实抓好渔业互助保险的推广工作
省、市县财政要加大对渔民、渔船保险补贴力度,争取将我省的全部渔船列入保险补贴范围。各市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渔业保险体系。要向渔民、船东广泛宣传渔业互助保险的政策和好处,动员渔民、船东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进一步提高参保覆盖面,把支渔惠渔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渔区渔村的和谐稳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