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5/01 |
颁布日期: |
2013/03/31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5/01 |
颁布日期: |
2013/03/31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落实《淄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范执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估。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058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01175公顷;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771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60平方公里以内。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科学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原则上用于重大项目、重点技术改造和民生项目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各区县政府、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原则,立足盘活消化存量土地,解决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用地。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优先满足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用地。新上项目,要符合产业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符合城乡规划、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认真研究对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分期供地的地块,原则上是控规中确定的完整地块,规划部门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规划条件。分期出让时,土地出让年期与首期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
(五)坚持“净地”供应。划拨和公开出让的土地实行“净地”供应,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提高政府土地收益,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二、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六)严格投资强度控制。进入国家级开发区的各类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60万元/亩;进入省级开发区的各类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40万元/亩。开发区以外需要新占用地的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8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除外)。现有企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新上项目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内部存量土地挖潜解决。
(七)切实提高供地率。加大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对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区县,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并按未供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区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八)落实结构调整政策,实现“腾笼换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老旧工矿等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用地企业搬迁(包括向市外转移)腾出土地,实行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对按规定搬迁的企业,实行激励政策,经批准后,政府土地收益可用于原企业搬迁建设。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要严格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要求,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九)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原有企业用地上通过提高容积率建设厂房或出租新增厂房应缴纳的有关地方税收,按规定可予以缓缴。
(十)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使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项目,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出让价格按基准地价的不同比例确定,地下一层按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以此类推,出让资金用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修建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人防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上述费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块规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划拨手续;用于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十一)实现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各区县要按照“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分步落实,并建立年度实施评估制度。到“十二五”末,实现我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440 亩/亿元的目标。
三、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十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通过合村并居、整村搬迁等方式,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复垦;鼓励对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等)工矿用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鼓励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为确保增减挂钩指标充分利用,鼓励节余挂钩指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市场化有偿调剂使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政策规定,经验收合格,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财政以净增耕地面积为基准,按平原地区2000元/亩、丘陵缓坡地区2500元/亩、山区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助。
(十三)保障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建设节地型城镇,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调控,统筹增量和存量,科学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特别是都市农业、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十四)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民进城定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定居城镇后,其宅基地交回原集体组织需要重新开发建设的,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农民定居城镇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相同政策。
四、加强土地资源市场配置。
(十五)完善土地市场建设。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等配置方式。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探索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
(十六)整合土地资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框架下,做好新的产业集聚区规划,整合土地资源,引导和鼓励用地企业向园区集中。建立园区用地考核评价和淘汰退出机制,逐步使用地效率较低的企业退出园区;停止在开发区、工业园外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实现工业项目合理布局、用地集中、产业集聚。
五、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十七)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核验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开竣工,并及时向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竣工情况进行核验,并现场公示报批手续及开竣工时间等相关信息。对宗地定期巡查、抽查,督促用地单位按期申报工程进度。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检查核验意见后,有关部门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十八)实行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合同成交价款的5%缴纳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开工、竣工保证金各占50%。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或竣工的,视同违约,每延期一日,从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总额0.15‰的违约金,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所扣履约保证金视同土地闲置费管理。按时开工、竣工或虽违约但扣减数额未达到履约保证金限额的部分及同期利息,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十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满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投资强度不足25%的,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多措并举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节约集约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完善考核制度。
(二十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要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配套措施,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二十二)拓展创建活动平台。持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创建活动,争创国家级、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和省级集约用地模范开发区。把建设用地地均GDP、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供应率、土地有偿使用率、土地招拍挂率等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二十三)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对新建项目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等条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牵头做好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审核。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产出效益、能耗排放等相关节约集约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对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鼓励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的开工申报、竣工验收关口,在项目开竣工、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房地产项目出具建设条件意见书过程积极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严格进行环评批复。规划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时严格把关,积极引导项目进入各类园区,促进产业集聚和集中。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统计、服务业、金融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工作,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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