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2/01 颁布日期: 2013/10/31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2/01
颁布日期: 2013/10/31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改善我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加快推进生态淄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矿产资源开发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比较突出,粗放型的开采方式仍较普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矿石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成为制约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露天矿山污染治理力度,关停淘汰了一批规模小、污染重的企业,对现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但与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工作仍有较大差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工作要求   各露天矿山开采企业和加工、储运企业要按照《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附见1)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露天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补办条件的,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及相关要求,由区县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开采,限期拆除,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对于符合保留开采条件的,要按照无尘化开采、无尘化破碎加工、无尘化装载、密闭式运输和防止人为水土流失的要求,由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露天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矿山开采、加工、运输导致的扬尘污染问题和人为水土流失问题。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缴费”的原则,对企业征收排污费,征收的费用用于补贴相关镇(办)及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保洁、冲洗等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限期治理完成后,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将组织对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好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明确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采矿许可证发放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粉尘、扬尘污染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司法部门负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供电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落实政府确定的关停取缔企业决定。   (三)加大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好宣传发动、教育疏导工作,宣传加强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动员有关单位树立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对非法干扰专项整治行动的行为予以曝光。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2.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一、矿山开采工段   (一)穿孔。穿孔设备要配套湿式除尘设施或袋式除尘设施,确保穿孔作业过程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要求。   (二)爆破。要通过控制爆破技术减少爆破粉尘的产生,以减少飞石和爆破扬尘污染。矿山爆破要采用机械自动装药取代人工装药。   (三)挖掘。要在开采工作面建设喷水设施,确保挖掘作业面无扬尘污染。   二、破碎、筛分工段   矿石要进行封闭破碎、筛分,各扬尘点要安装集气及高效除尘设施,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20mg/Nm3。破碎、筛分等工段间全部使用密闭式传输长廊运转,加工后的物料要经过水洗后堆放或外运,以减少堆存和运输扬尘污染,矿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1.0mg/Nm3。   三、储运工段   存储场地要采取密闭或防风抑尘措施,成品矿装卸前必须采取喷水措施,以降低装卸扬尘。矿山开采企业要确保其售出的产品全部使用全密闭式灌装运输车辆运输,以减少运输扬尘。矿山开采企业要对矿山开采工作面至破碎加工工段间的道路及矿山出口至公共交通干道间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每天要对所有道路和加工场地实施不少于5次的冲洗作业,确保道路运输和工段间物料运转无扬尘污染产生。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对所有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作业。   四、生态保护   (一)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层土的独立堆存,供复垦时再利用。采矿边场、断面、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应覆土,并及时进行绿化。   (二)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开采企业要对因采矿活动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及时进行整治,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的可供利用状态,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鼓励企业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分期治理方式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饮用水源地、重要工程设施(水利、电力、通讯、能源等)所在区域、重要交通干道直观可视范围以及其他不允许开采的区域进行矿山开采活动,逐步关闭距城市建成区10公里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五、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所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和涉及矿石破碎、储运的企业。   附件2   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刘东军(副市长)   副组长:   周洪刚(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于照春(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于明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宁治坤(市公安局副局长)   贾 刚(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德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任迎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苗其山(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   王允刚(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学太(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国书(市安监局副局长)   吕丕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朝贞(淄博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于照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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