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31 |
颁布日期: |
2012/05/31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31 |
颁布日期: |
2012/05/31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关于占用公路用地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行车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指:
(一)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广告塔(牌)等各类广告标志;
(二)利用跨线桥,收费站及服务区建筑物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为载体,采取架设、悬挂等形式设置的广告标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管理工作,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的具体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广告标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内部广告管理单位或部门(以下称广告管理单位)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的设置、维护和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必须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造成不利影响。高速公路广告标志应当避免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第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设置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许可程序。经许可设置的广告标志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七条 设置和发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有利于促进河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章 广告标志设置要求
第八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应当做到规格统一,版面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两侧设立的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塔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线范围相邻广告塔设置间距一般不小于1000米,个别需要加密设置的路段,设置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互通立交范围内设置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广告塔横向距离以倾覆后广告塔(牌)任何部分不进入公路建筑限界为原则确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跨线桥上设置的广告标志,应当保证原桥的设计净空要求。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进行抗风、抗震及稳定性设计和验算,保证结构稳定及强度满足要求。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门架式广告标志。广告标志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造成行车眩目。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广告标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维护,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广告标志管护档案,做好广告标志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经许可,由广告标志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以下称广告设置者)设置的,在广告标志管理单位与广告标志设置者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广告标志的产权归属及维护责任;(二)广告标志出现倒塌、坠落、漏电或者其他安全问题造成的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三)广告标志设置者应当接受广告标志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一旦发现广告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应当接受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标志,按本办法逐步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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