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省水务中心、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
为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1日
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投产运行,且单站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视)设施设计、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保障泄放生态流量。
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流量确定
第五条 生态流量确定应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六条 生态流量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SL/T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进行核定。
第七条 生态流量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采用QP法、Tennant法等,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分类确定。
海河流域综合规划、河北省重点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河北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河北省小水电发展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取水许可或环评批复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可直接采用。存在不一致或没有规定的,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者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小水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九条 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的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管辖范围内小水电站业主全面开展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自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对生态流量进行动态调整。
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自评估结果适时进行抽查。
第三章 泄放设施建设与改造
第十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改造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一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要求在死水位条件下,泄水流量不小于要求的最小生态流量。对区分枯水期、丰水期不同生态流量标准的,泄放设施不但要满足枯水期泄放要求,还应当满足丰水期流量下泄要求。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采用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拦河闸坝下游河湖水资源条件,恢复河流连通性,为水生生物营造栖息环境。
第十三条 无调节河床式电站、引水工程及灌溉渠道电站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第十四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工后,小水电站业主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 泄放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要统筹供水、灌溉用水要求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连续泄放,在抗旱、防洪、供水、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时应服从调度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凡综合评估列为退出类的小水电站,在拆除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小水电站,应当改变发电运行方式,推动季节性限制运行。当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还应当停止发电。
第十八条 有前池的引水式电站应加强调度,余水从大坝下泄,减少从前池泄槽弃水。
第十九条 坝式水电站及设有生态机组的,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生态流量持续下泄,机组检修、调蓄不发电时,应当开启其他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二十条 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和在灌溉渠道引水的渠道电站,生态流量由综合利用枢纽下泄保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根据河流来水条件和来水过程,结合鱼类、湿地等敏感保护对象的不同时段用水需求,在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基础上,提出生态调度运行要求。小水电站要优化调度运行方式,合理安排拦河设施的下泄水量和流量过程,重点保障枯水期及鱼类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下游基本生态用水需要。
第五章 生态流量监测(监视)
第二十二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具备条件的小水电站都应开展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监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监视)设施的运行维护,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泄放设施、监测(监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和蓄意破坏。
管理上传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图像、视频,确保上传数据真实,如实反映水电站瞬时下泄流量。
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处设立醒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核定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态流量泄放的数据采集可根据小水电站的泄放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采用实时流量或动态视频的方式。受电源及信号等因素制约,无法采用实时流量或动态视频方式的,应当保存生态流量连续泄放的静态图片备查。
实时流量:安装流量计或计量装置,实时传送泄放流量数据,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并每小时上传其中一个有效数据及判定结果。
动态视频:安装摄像头,实时全天候录像,实时传送或定期传送,监测生态流量泄放。应保证可在监测平台实时查看泄放视频及历史视频,并每小时截取一张泄放照片。
静态图像: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拍摄生态流量泄放照片或视频,拍摄周期不大于7天,上传间隔时间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后台监管系统,确保监测数据(图像)及时准确接收,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条件具备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接入部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数据传输条件改善后,小水电站应采用实时流量方式实现生态流量监测,有条件的小水电站宜运用图像智能识别技术,识别放水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考核。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随机开展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主体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监视)设施运行情况和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生态流量确定情况。生态流量是否已确定、确定依据、上游来水或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重新确定等。
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已投入运行的生态泄流设施完整性、安全性、是否建立管护制度、是否按要求公示、是否按生态调度运行方案泄放到位等。
生态流量监测(监视)情况。监测(监视)设施的完整性、监视图片、视频或监测数据是否按要求存储和报送、监测(监视)设施运行维护是否到位等。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下泄生态流量核定值,且水库(调节池)水位低于死水位、已按来水量泄放的;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需要或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等原因需减少或停止下泄生态流量的;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确实无法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的;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下泄生态流量的。
第二十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将下游存在生态保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较长、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提出重点监管要求,定期随机线上抽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地督查。要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动态调整当年或下年度重点监管名录和监督检查计划。
第三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将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项目环评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小水电站持续将生态流量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视)数据的小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当地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开展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信访人,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