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3/11 颁布日期: 2013/03/11
颁布机构: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3/11
颁布日期: 2013/03/11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安监一〔2013〕67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安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确保本地区经营许可证审核、颁发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各级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地址等事项,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级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通知》及《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把好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核查等各个环节,从严核发经营许可证。要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台帐,每季度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更新上报,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四、各级安监局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以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五、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通知》及《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及经营条件进行评价,明确安全评价的结论。   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针对实施许可范围以及审批权限调整等情况,全面梳理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摸清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由市、县两级发证的企业名单,3月3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审批处。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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