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本市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12/19 颁布日期: 2012/12/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12/19
颁布日期: 2012/12/19
本市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试行) 根据环保部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工作,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营质量和效率,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审批和预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乙级和临时资质的审批工作,及甲级资质的预审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要求和相关表格等可从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zhb.gov.cn)或上海市环保局网站(网址:http://sepb.gov.cn)下载。资质审批/预审的办理规程和具体要求见《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预审办理规程》(附件1)。 二、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管理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备案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辖区内所有持证单位应当自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30天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进行备案。项目设施位于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及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核心区内企业的,须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备案表与委托运营合同副本由市、区(县)环保局根据管辖权限,会同相应环境监察机构,分别备案存档。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运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情况纳入到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察。接纳委托外运污水处理的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300号文)的规定。对发现持证单位弄虚作假、运营设施超标排放及其他环境违法情况的,市、区(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情况将作为市环保局开展资质审批、年度考核等资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年度考核管理 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并对报告表中所列的每个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情况一览表》(附件2,以下简称“守法情况一览表”),设施位于外省市的提交年度守法证明。“守法情况一览表”由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根据持证单位的运营合同备案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环境违法情况等进行填写并盖章。设施位于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及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核心区内企业的“守法情况一览表”由市环保局负责办理。 三、其他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预审办 理规程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情况一览表 附件1 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审批/预审办理规程 一、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三)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 二、办理范围 本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五)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六)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附件证明材料(一份,编目录和页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合同期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4.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至少一年以上合同期间的守法证明(设施位于本市的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情况一览表”);公开运营设施环境信息的证明材料;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9.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7)项规定的材料。 五、管理权限 市环保局受理注册地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 对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签署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对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申请单位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程序 (一)甲级资质申报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经办人需持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办理)——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市环保局受理——市环保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将预审意见及所有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申报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经办人需持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办理)——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市环保局受理——市环保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市环保局作出审批意见——印制发放资质证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预审)意见。 八、年检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有运营项目的,持证单位应当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九、资质证书延续及变更 资质证书延续或重新申请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十、收费 无。 十一、相关表格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由环保部统一规定,具体表格可在“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预审平台”表格下载处下载。 十二、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联系电话:22061507、33313902 咨询电话:23115613 附件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情况一览表 ( 年 月至 年 月) 第一部分:运营设施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 运营设施类别 运营设施地点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施运营概况(处理工艺、规模及主要污染物) 第二部分:运营设施守法情况 主要情况 是 否 备注 运营合同备案情况 □ □ 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委托外运企业还须考察运输过程是否规范) □ □ 污染物排放达标 □ □ 二次污染防治合规 □ □ 是否有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 □ 其他情况说明: 设施所在地区县(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环保部门盖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除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外)的单位填报本表。本表格仅供运营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年度考核时使用。 2.本表格第一部分由持证单位填写;第二部分由区县环保局填写。 3.本表格一式三份,持证单位、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留一份。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情况一览表 ( 年 月至 年 月) 第一部分:运营设施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 运营设施类别 运营设施地点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施运营概况(位置及监测污染物) 第二部分:运营设施守法情况 主要情况 是 否 备注 运营合同备案情况 □ □ 定期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 □ 监测数据稳定联网传输 □ □ 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 □ 是否有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 □ 其他情况说明: 设施所在地区县(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环保部门盖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运营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单位填报此表。本表格仅供运营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年度考核时使用。 2、本表格第一部分由持证单位填写;第二部分由区县环保局填写。 3、本表格一式三份,持证单位、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留一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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