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1/14 |
颁布日期: |
2013/01/14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1/14 |
颁布日期: |
2013/01/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发〔2010〕63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08年至2020年间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为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全面实现我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现将《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区饮用水水源地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我区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0〕63号),结合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清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明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三)实施范围。
规划涉宁夏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38个,其中地下水型31个、湖库型7个。(详见附表1)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总体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4类共5项指标。(祥见附件2)
三、重点任务
(一)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批复。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工程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二)一级保护区整治。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地搬迁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
(三)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
(四)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
(五)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林业局)
(六)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卫生厅、水利厅)
(七)饮用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通过建成覆盖全区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个部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卫生厅、水利厅)
(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卫生厅、水利厅)
四、保护工程
(一)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主要为违章建筑物的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垃圾处理及畜禽养殖搬迁等。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一级保护区整治优选工程11项,工程总投资26313万元,对11个市、县20个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项目进行整治。(工程内容、实施部门及实施期限详见附表3)
(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建设防护隔离备选工程10项,总投资5274万元,在27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及5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防护设施。(工程内容、实施部门及实施期限详见附表4)
(三)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工程。保护区域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源,我区非点源防治工程分为面源治理和内源治理。主要包括城镇与农村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内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
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工程37项,总投资34451万元。其中优选工程35项,总投资31571万元,包括城市径流污染控制工程7项,排水沟综合治理工程4项,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生活污水综合处理工程6项,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7项,水源地农村畜禽粪便资源化工程5项,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工程2项,其它工程4项;备选工程2项,总投资2880万元,通过种植涵养林1308平方公里,提高11个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涵养防护能力。(工程内容、实施部门及实施期限详见附表5)
(四)监测能力建设工程。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额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须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优选工程共29项,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因此,本意见中仅列出项目,不列投资。(工程内容、实施部门及实施期限详见附表6)
(五)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建成覆盖全区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各级环境保护、水利、卫生部门见的信息共享),建立国家、自治区、地市、区县四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建立自治区、地市、区县环境保护、水利、卫生部门间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自治区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与重复建设;五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工程优选23项,工程总投资3460万元,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个部分。(工程内容、实施部门及实施期限详见附表6部分)
(六)应急能力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23项,工程总投资13120万元,其中,优选工程15项,总投资9100万元,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隔离防护工程7项,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保障能力建设工程8项;备选工程8项,总投资4020万元。(工程内容及实施部门详见附表7)
五、资金来源
依据工程规模及在水源水质改善中发挥的作用,将保护工程分为优选工程与备选工程,共133项,总投资82618万元。其中优选工程113项,投资70444万元,占总投资85.3%,包括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11项,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35项,监测能力建设工程29项,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工程23项,应急能力建设工程15项,备选工程20项,投资12174万元,占总投资14.7%,包括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10项,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2项,应急能力建设工程8项。(各市县城市饮用水源地投资分项详见附表8)
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建设工程涉及企业污染治理的工程费用由企业承担,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与补助,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我区既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是严重缺水地区,资金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充分把握国家《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六盘山区列入全国全面推进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地区的有利时机,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实施,做好前期规划,积极争取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政府对纳入方案的保护工程,在现有投资渠道予以优先考虑,以建设项目清单和估算投资为参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积极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中研究确定。
六、实施计划
保护工程实施期限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工程实施重点。
(一)近期。通过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升应急反应能力,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与应急能力相关联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与修复水源地水环境,完成近期目标要求。
近期计划实施6大类123项保护工程,总投资75718万元,须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其中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10项,投资5274万元;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11项,投资26313万元;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35项,投资31571万元;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工程23项,投资3460万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15项,投资9100万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29项,已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本意见仅列工程,不列投资。
(二)远期。远期计划实施的2大类10项保护工程,总投资6900万元,拟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中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2项,投资2880万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8项,投资4020万元,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修订规划,强化监管。饮用水源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需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紧密合作,共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应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级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理顺各方面关系,并设置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和对周围污染源的监控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保护区域内水质安全。
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跨越“十二五”、“十三五”两个规划期。为便于工作协调,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方案的近期目标要求和任务,将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非点源整治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应急能力建设工程的具体项目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修订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要求,并将方案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细化措施政策,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的投入,确保规划项目全部落实到位。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行政区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
本意见各类建设项目依据2007年我区及各市“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而成。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区城市水源地数量、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已发生较大变化,各市县要根据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中的项目,将新增水源地纳入实施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及时提出增补项目建议,确保规划目标按时完成。
(二)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充分运用政策及环境经济手段增加污染防治投入,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治污设施顺利建设和正常营运。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资,在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落实专项资金投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列入财政预算。
(三)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四)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加强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设立各种水源地保护区标记,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和管理规定,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水安全的氛围。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提高全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构建水源地环境保护全民教育体系。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检查与信息报告机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及实施进度开展检查,采取通报形式等措施督促规划实施,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分别于2013年、2018年对各市、县方案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包括方案的指标、资金项目的落实及工程完成情况等,为及时了解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工程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方案的后续实施措施。
附件: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统计表(略)
2.主要指标(略)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域整治工程(略)
4.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略)
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非点源工程(略)
6.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略)
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略)
8.各市、县城市饮用水源地投资情况分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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