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日期: |
2012/11/19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6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全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持了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2012年全省未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小事故明显低于往年。但是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和有效,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堵塞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问题。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协调职能,抓统筹、补漏洞、填空白、强基层、明责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从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摊贩、食品制售摊贩、餐厨废弃物的监管职责问题。建立工商、海关、检验检疫、质监“四位一体”联动监管机制,积极解决中俄边境进口食品交易秩序及安全监管职责问题。进一步明确冷库、运输、仓储环节的监管职责。
(五)进一步健全和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网格化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畅通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双向移交”渠道,建立完善线索移交、检验鉴定等多项协作制度,联合对重点领域违法犯罪开展深度打击。二是建立跨部门、市(地)协调协作会议机制、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及时通报机制、案件查处配合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食品安全技术鉴定规范和工作程序。三是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一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一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城市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并与派出所、工商所、农监站、卫生院等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三是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农村实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联络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逐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监管体系,建立覆盖城市、乡村的食品安全“万千百”社会监督队伍。四是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内容、制度规范、执法流程等要求,制定适应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基层实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电子监管、网格化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畜禽”和水产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以及销售变质食品、对临近过期或过期食品重新贴标、不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和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和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熟食加工企业非法使用工业盐,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加大食品抽检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学生托餐机构、旅游景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食品自备或外租库(包括冷库)、畜禽屠宰、分割和冷链等重点区域部位和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优势,积极排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要特别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将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重心下移,把农村小商店、小市场、小作坊、群体聚餐场所等作为排查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消除隐患。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食品安全技术鉴定规范和工作程序,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九)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县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着力提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大力实施“红盾护农”、“春雷护农”行动,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大力推广质量追溯试点县经验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乡(镇)建设。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实施食用农产品省级例行监测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侵权农产品、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农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创新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监管模式,加大对饲养、屠宰、储藏运输等经营活动监督执法力度,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定期组织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做出调整。
(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推行生产经营主体退出制。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主体约谈制度、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在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推行“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打造千人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在流通领域重点推行“十制一化”监管模式,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推行“黑名单”通告制度、过期食品退市制度和票据倒查制度。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全省全部完成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工作;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实行监管工作网格化,实现餐饮监管信息化,推行餐饮服务示范化。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的备案和监管。严把进口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严抓进口食品加贴中文标识工作,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查验。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状(书),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十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十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十四)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诚信体系建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力争利用2年时间,形成以粮食、油脂加工行业为重点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全覆盖。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征集企业诚信信息,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五)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围绕建立完善法规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过程控制、应急管理等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软件、硬件建设,增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能力。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促进食品安全保障整体水平的提升。
(十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发挥移动实验室的作用,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根据监管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快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全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制定和使用严于国家标准、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法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申报备案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农业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筑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强省的筋骨,从源头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
(十八)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风险监测资源的系统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避免重复监测或出现监测盲区,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到产地环境、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为依托,建立健全延伸到乡镇和社区的食品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严格监测质量控制,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实现数据共享。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和通报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监测数据整理和分析研判,充分利用好监测数据,为掌握全省食品安全基本状况,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确保预警渠道畅通,努力提高预警能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搞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
(十九)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现有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优化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布局合理、技术互补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和检验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网络化查询,避免资源浪费。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开展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试点,成立市(地)、县(市、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统一检验检测资源、统一检验检测任务、统一检验检测经费管理、统一检验检测信息发布、统一检验检测结果使用。加强对省、市(地)、县(市、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形成统筹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事故应急鉴定检测等检验检测工作,规范和提高全省食品安全监测总体水平和综合能力,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基本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
(二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资源,加快建设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功能为一体、功能完善的“黑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各地、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不断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力争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对乳制品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监管覆盖面达到80%以上,推行大型餐饮企业群体聚餐远程监控系统,逐步做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远距离监控、零距离监管。
(二十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加强预案演练和培训,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联络员及联席会议制度,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追根溯源,查清真相,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二十二)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加强科研技术力量,大力培养食品安全高端人才,更新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快速检测设备,为快速高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六、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三)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分流督办、汇总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程序上保障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报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备案并统一公布;制定举报案件奖励实施细则,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QQ号,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设置举报提示牌,公共场所设置举报箱、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公告,群发手机短信等形式,扩大群众对有奖举报的知晓面,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举报、参与监督。
(二十四)加大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力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将食品安全纳入主流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龙江在行动”活动,通过专家访谈、热点解读、法律法规宣讲、执法成果介绍、科普宣传等形式,做到“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专题、手机有信息”,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将全省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提高到85%以上,将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提高到90%以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适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五)加快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聘请人大、政协、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乡镇等各行各业的代表担任义务监督员或协管员,建立覆盖城市、乡村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建立与新闻媒体更为紧密的联系机制,加大食品安全正面宣传力度,彰显党和政府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决心和态度,引导社会客观、理性地看待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新闻单位要通过设立专题(专栏)、播发公益广告,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通信部门要采取消费警示、消费提示等形式,维护消费者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食品安全直接负责,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区域、管理的方式方法和督办检查、奖惩等内容;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追究对象、程序等。要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到岗,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二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以及全省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九)完善政策法规。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大力推进种植、畜牧、渔业标准化生产。加大对市场潜力大、品牌效应强、市场信誉好的食品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对食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食品经营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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