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日期: |
2012/09/19 |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按照《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领会精神,加强学习。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卫生部门承担的职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和《决定》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系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三个纲领性”文件的精神实质,将贯彻落实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组织实施,狠抓落实。根据“三个纲领性”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体系建设要求,逐级逐项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落实人员和责任,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纳入卫生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底前省卫生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地)贯彻落实《决定》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市(地)要围绕《决定》中规定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务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纸件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厅食品安全综合处指定邮箱,由我厅汇总上报。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电子邮箱:
spaq@hljwst.gov.cn
联 系 人:王秀华 赵 琪
联系电话:85985926
附件: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号)(略)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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