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转发省安监局《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2/19 颁布日期: 2013/02/19
颁布机构: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2/19
颁布日期: 2013/02/19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洪安监管一字〔2013〕21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3〕14 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分级   南昌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县(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的审批、颁发: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国有汽油加油站,除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之外民营汽油加油站;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审批、颁发:   1、从事贸易类经营危险化学品(非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新建县、进贤县、南昌县、安义县行政区域内的民营汽油加油站企业。   3、除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外的企业。   二、市县两级信息互报制度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南昌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管实行市、县(区)两级信息互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号前,市县两级发证机关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互相通告,南昌市安监局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不再征求县区意见。   三、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贸易类危险化学品(非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按照《南昌市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洪安管[2006]181号)要求进行。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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