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3/10 颁布日期: 2005/03/10
颁布机构: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3/10
颁布日期: 2005/03/10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洪安管〔2005〕20号) 各县(区)安管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品的处置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安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关系,实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1、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职责分工,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监、工商、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从专项监管的角度,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所出资监管企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明确分工,实行层级监管   1、中央驻市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中央驻市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省安管局委托市安管局负责,市安管局将对授权委托的企业实施监管。   (2)中央驻市企业的分公司、分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安管局负责。   2、省属驻市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省属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安管局委托市安管局负责,市安管局将对授权委托的企业实施监管。   (2)省属企业设在各县(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县(区)安管局负责实施监管。   3、市属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市属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安管局负责;市属行业部门主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负责监管,市安管局负责综合监管。   (2)市属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设立在各县(区)的生产经营分公司、子公司、分厂、工程项目部、仓库、油库、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所在县(区)安管局负责实施监管。   4、个私、民营、股份制、合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个私、民营、股份制、合资等类型企业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安管局负责监管。   (2)市安管局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上述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联系实际,实行委托监管   1、委托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安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权,负责对本辖区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但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先报市安管局备案。   2、市安管局委托各县(区)安管局对设立在本辖区的中央企业驻市分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站段(含南昌铁路所属集体企业)、工程项目部、仓库、油库、加油站等危化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但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必须报市安管局备案。   四、严格“准入”,实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管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   1、对于拟新建的剧毒类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由所属县(区)安管局先报市安管局备案后,报省安管局进行设立审批。   2、安全“三同时”审查与验收职责的分工   (1)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剧毒品使用,投资规模500万以上的   非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建设项目由所属县(区)安管局先报市安管局备案,酌情决定由市安管局或者省安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与验收。   (2)投资规模500万以下的非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建   设项目,在报市安管局备案后,由所属县(区)安管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与验收。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必须执行依法制订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进一步明确了各自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职责后,按照“谁监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要求,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方平安。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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