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2/14 |
颁布日期: |
2013/01/14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2/14 |
颁布日期: |
2013/01/14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是指全市技能人才队伍中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强、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选范围为取得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是某行业的主体职业(工种)。
第四条 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5名,其评选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民营、合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组织),符合评选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市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影响的;
(四)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能够使科学技术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五)近年来获得长沙市技术能手称号及市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
(六)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参加省级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20名的选手。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长沙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内相关行业、企业高级技师及高级工程师组成,负责对长沙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长沙市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各区县(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并推荐;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负责自下而上组织评选并推荐;中央、省属在长单位自行组织评选,直接向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提交材料:
1、《长沙市技能大师申报表》;
2、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或自由申报者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的推荐函。
(三)专家评审。长沙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长沙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
(五)公示人选。将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以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含节假日)。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将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评选出的长沙市技能大师,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长沙市技能大师”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对长沙市技能大师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湖南省技能大师奖金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取得“长沙市技能大师”称号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参加“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等相关评选。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市技能大师的农民工和残疾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择优逐级推荐参加全国、省、市的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三条 高级工符合申报技师条件的、技师符合申报高级技师条件的,可以优先评聘。
第十四条 对长沙市技能大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所在单位可建立技能大师岗位津贴,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应向技能大师倾斜。对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要求,确定其津贴。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个人。
第十五条 长沙市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长沙市技能大师男性可延期到65岁、女性可延期到55岁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长沙市技能大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长沙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长沙市技能大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二)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市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
(三)长沙市技能大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对长沙市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长沙市技能大师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由长沙市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对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外市的,可继续保留长沙市技能大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获得市技能大师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市技能大师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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