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2/04 颁布日期: 2013/02/04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2/04
颁布日期: 2013/02/0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关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6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发〔2012〕1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建立“包保”(区域包块、行业包线,保证措施到位、保证工作落实)责任制,整改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负责分管辖区、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能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本辖区和本级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其中:   (一)市安监局。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保卫、流向登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督导有关县(市)、区国土部门,依法取缔、查处辖区范围内非法盗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程序,查处重大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按权限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筑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对其他各县(市)、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指导职责;负责市内五区生产、生活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煤制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交通局。负责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八)市供销社。负责所属企业及烟花爆竹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市工信局。负责对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和本行业部门负责的各个单位,逐级逐一落实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县(市)、区领导干部“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包保”村(社区),部门领导干部“包保”本级分管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对所属每一级、每个部门、每个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各个分管领导、监管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包保率”要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对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是否深入学习,是否真正领会并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参加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或其他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分包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领导是否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摆上重要日程;检查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监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办公经费和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员工。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对历次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果断措施,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监督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是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职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认真坚持。   (五)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要参与所“包保”单位发生的事故处置及处理工作,对事故中查处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已有的或借鉴其他单位正在实行的县(市)、区领导干部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包村(社区),部门包本级分管行业企事业单位责任制,建立一个责任逐级到人全覆盖,切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人原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不变,既要努力做好所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认真负责地完成对“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三)扎实行动。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在对所“包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清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接受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掌握翔实细致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包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总结。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根据监督检查任务要求,对所“包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提出批评、处理或表彰意见。   (五)强化督导。市安委办将组成督导检查组,适时对各级各部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包保”责任,只“包”不“保”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也要加强对所属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包保”工作有效运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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