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日期: |
2012/09/17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城〔2012〕3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2]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22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约束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让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促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遵章守纪,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三、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对以经济开发区政府、乡镇政府或招商名义越权审批的燃气项目,视为无效审批。要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11月15日前,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定、修订和备案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贯彻实施《通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在贯彻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
联系 人:王江河
联系电话:0431-82752606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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