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10/29 颁布日期: 2012/10/29
颁布机构: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10/29
颁布日期: 2012/10/29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移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所涉及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指移民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居民点基础设施项目、城集镇基础设施项目、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   第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设计等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超规模、超标准导致投资超规划概算的移民工程项目,其超规划概算的资金必须落实来源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第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在规划实施阶段的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单位且单项合同设计费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在规划实施阶段的设计,须按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 、技术标准、深度精度要求进行编制。规模较小、相对简单的移民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设计。   第九条 预算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规划内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50万元及以上新增移民工程项目或调整移民工程项目设计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预算投资500万元以下的规划内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50万元以下新增移民工程项目或调整移民工程项目设计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移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   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属防洪救灾等特殊的移民工程项目,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民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招标人,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   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必要时参与移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移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   移民单项工程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依法与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的移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质监安监等有关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责任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责任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范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移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其提交的相关勘察设计成果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勘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阶段的地质配合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责任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需要、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委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参与必要的现场指导与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与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等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施工、工程监理、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应参与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同意后审核批准。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安全生产和资金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提交项目准备情况和开工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报告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提出相关设计与施工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禁止转包。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后,总承包单位可进行项目分包,但其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安装使用。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并签署监理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字,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明确的进度目标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落实进度责任,加强实施进度检查与调度,及时协调处理影响进度的相关问题,保障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实现。   进度计划的变更须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合同规定和批准的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监理单位签证进行结算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合同范围、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不得随意变更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造成超概算的,其超概算资金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设计缺陷、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工程量发生变更,投资突破审定概(预)算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报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变更不涉及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标准,投资不突破审定概(预)算的,经有关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二)项目变更不涉及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标准,投资突破审定概(预)算投资5%以下且变更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经有关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商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后审批,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三)项目变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标准,或项目投资额突破审定概(预)算5%且变更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初审,由移民安置主体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商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四)实行投资包干的移民工程项目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行业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移民工程项目,应进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初步验收主持单位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项目审批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要依据相关规定组成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完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项目投资已基本到位;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质监单位评定项目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含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施工结算报告已经编制;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   第二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在做好验收准备基础上,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对需要进行初步验收的移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设计、综合监理、工程监理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完成初步验收或不需要进行初步验收的移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能办理。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方可结清除质保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保质期满,按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剩余质保金。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整理完成的项目档案,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移交;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将移民工程项目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措施及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对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   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检举、控告、投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浪费移民工程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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