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通知(2012)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2/05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2/05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二、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在地震监测台站附近设立保护标志,并将台站站点保护范围及其变化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规划、广播电视、通信、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式样,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对破坏、盗窃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侦破,依法打击。   五、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选址位置图、建设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七、地震台站驻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台站运行提供必要的通讯、供电、交通等保障,并积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台站保护工作。   八、地震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加大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查处力度,依法保障地震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06年4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2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淄博市地震监测台站分布地点一览表(略)   2.测震、强震台站与干扰源的最小距离(略)   3.地震前兆观测井与干扰源的最小距离(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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