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2/17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 颁布日期: | 2012/12/17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7日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滨海新区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包括外调水总量和深层地下水开采量2 项指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2 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1 项指标。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深层地下水开采量1 项指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计划用水考核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等3 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1 项指标。
  市内六区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计划用水考核率和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2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排水户水质达标率1 项指标。(以下统称"两条红线")
  第五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用分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末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检查,考核目标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拟定,市水务局核定;"十二五"末总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5年考核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十二五"水资源管理考核目标,拟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核定后作为年度考核目标。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报送市水务局。
  第八条 考核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自评、抽查和检查情况划定考核等级,编写考核报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中心城区"两条红线"全部通过考核、中心城区以外区县"三条红线"全部通过考核的为"完成"等级,其中有一条红线未通过考核的为"未完成"等级。
  第十条 市水务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末总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和《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津党办发〔2010〕57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水务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严格控制其下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其新增取用水项目,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区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表(一)
  2.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表(二)
  3.市级考核水功能区的各区县考核范围
  附件1
  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表(一)
  指标
区县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外调水总量
(亿m3)	深层地下水开采量
(亿m3)	农业节水灌溉工程
面积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
取水量(m3)	水功能区达标率(%)
滨海新区	3.38	0.19	90	6	40
蓟 县	0.38	0	86	11.8	66.7
宝坻区	0.28	0.25	91	5.9	25
武清区	0.45	0.46	88	8	25
宁河县	0.42	0.31	90	11.3	14.3
静海县	0.33	0.33	90	7.9	33.3
  附件2
  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表(二)
指标
 
区县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深层地下水开采量
(亿立方米)	城镇节水器
具普及率(%)	计划用水
考核率(%)	农业节水灌溉
工程面积率(%)	节水型企业(单
位)覆盖率(%)	水功能区
达标率(%)	排水户水质
达标率(%)
和平区	---	99.5	95	---	---	---	90
南开区	---	99.5	95	---	---	---	90
河西区	---	99.5	95	---	---	---	90
河东区	---	99.5	95	---	---	---	90
河北区	---	99.5	95	---	---	---	90
红桥区	---	99.5	95	---	---	---	90
东丽区	0.12	---	95	53	50	33.3	---
西青区	0.08	---	95	92	50	60	---
津南区	0.17	---	95	77	50	75	---
北辰区	0.11	---	95	87	50	40	---
  附件3
  市级考核水功能区的各区县考核范围
编号	河流、水库名称	考核起讫断面	水功能区类型	监测断面	水质目标	行政区
1	黎河	果河桥-于桥水库	保护区	黎河下游	Ⅱ	蓟县
2	于桥水库	库区	保护区	水库中心	Ⅱ	蓟县
				水库坝上	 	
3	泃河	黄崖关-杨庄水库	饮用水源区	水库中心	Ⅲ	蓟县
				水库坝上	 	
4	泃河	辛撞闸-九王庄	工业用水区	九王庄	Ⅳ	蓟县、宝坻区
5	蓟运河	九王庄-新安镇	农业用水区	新安镇	Ⅳ	蓟县、宝坻区
6	蓟运河	新安镇-江洼口	缓冲区	江洼口	Ⅳ	宝坻区
7	蓟运河	江洼口-芦台大桥	农业用水区	苗庄子	Ⅳ	宁河县
8	蓟运河	芦台大桥-东升村西	工业用水区	东升村西	Ⅳ	宁河县
9	蓟运河	东升村西-蓟运河闸	工业用水区	蓟运河闸	Ⅳ	滨海新区
10	还乡新河	丰北闸-蓟运河	农业用水区	闫庄大桥	Ⅳ	宁河县
11	潮白新河	朱刘庄闸-里自沽闸	渔业用水区	黄白桥	Ⅲ	宝坻区
12	潮白新河	里自沽闸-津芦公路桥	工业用水区	津芦公路桥	Ⅳ	宝坻区、宁河县
13	潮白新河	津芦公路桥-于家岭南村	工业用水区	于家岭南村	Ⅳ	宁河县
14	潮白新河	于家岭南村-宁车沽闸	工业用水区	宁车沽闸	Ⅳ	滨海新区
15	引滦入津明渠	于桥水库-九王庄	保护区	九王庄	Ⅱ	蓟县
16	引滦入津明渠	九王庄-北京排污河倒虹吸	保护区	北京排污河倒虹吸	Ⅱ	宝坻区
17	引滦入津明渠	北京排污河倒虹吸-大张庄	保护区	大张庄	Ⅱ	北辰区
18	尔王庄水库	库区	保护区	水库中心	Ⅱ	宝坻区
				水库坝上	 	
19	北运河	土门楼-筐儿港闸	农业用水区	筐儿港闸上	Ⅳ	武清区
20	北运河	筐儿港闸-老米店闸	工业用水区	老米店闸	Ⅳ	武清区
21	北运河	老米店闸-屈家店闸	工业用水区	屈家店闸上游1km	Ⅳ	北辰区
22	北运河	屈家店闸-勤俭桥	饮用用水区	勤俭桥	Ⅲ	北辰区
23	北运河	勤俭桥-三岔口	饮用用水区	北洋桥	Ⅲ	市内六区
24	北京排污河	里老闸-王三庄	农业用水区	王三庄	Ⅳ	武清区
25	北京排污河	王三庄-津蓟高速	农业用水区	津蓟高速	Ⅳ	宝坻区
26	北京排污河	津蓟高速-东堤头闸	农业用水区	东堤头闸	Ⅳ	北辰区
27	永定河	东州大桥-马家口(东南)	农业用水区	马家口(东南)	Ⅳ	武清区
28	永定河	马家口(东南)-屈家店闸	农业用水区	屈家店闸上游1km	Ⅳ	北辰区
29	永定新河	屈家店闸-大张庄	工业用水区	大张庄	Ⅳ	北辰区
30	永定新河	大张庄-东堤头闸	农业用水区	东堤头闸	Ⅳ	北辰区
31	永定新河	东堤头闸-金钟河闸	农业用水区	永和桥	Ⅳ	宁河县
32	永定新河	金钟河闸-永定新河防潮闸	农业用水区	塘汉公路大桥	Ⅴ*	滨海新区
33	新引河	大张庄-屈家店闸	饮用水源区	大张庄	Ⅲ	北辰区
34	新开-金钟河	耳闸-宜兴埠桥	农业用水区	宜兴埠桥	Ⅳ	市内六区
35	新开-金钟河	宜兴埠桥-南孙庄	农业用水区	南孙庄	Ⅳ	北辰区、东丽区
36	新开-金钟河	南孙庄-新地河	农业用水区	新地河	Ⅳ	东丽区
37	新开-金钟河	新地河-金钟河闸	农业用水区	金钟河闸	Ⅳ	宁河县、东丽区
38	海河	三岔口-柳林	饮用水源区	三岔口	Ⅲ	市内六区
				柳林	 	
39	海河	柳林-二道闸	饮用水源区	二道闸上	Ⅲ	津南区、东丽区
40	海河	二道闸-津唐高速	过渡区	津唐高速	Ⅴ*	津南区、东丽区
41	海河	津唐高速-海河闸	过渡区	海河闸	Ⅴ*	滨海新区
42	北塘排污河	赵沽里泵站-外环线	排污控制区	赵沽里泵站	一级B**	市内六区
				外环线	 	
43	北塘排污河	外环线-地调农场	排污控制区	地调农场	一级B**	东丽区
44	北塘排污河	地调农场-永和闸	排污控制区	山岭子泵站	一级B**	滨海新区
45	子牙河	东子牙-八堡节制闸	农业用水区	八堡节制闸上	Ⅳ	静海县
46	子牙河	八堡节制闸-当城桥	饮用水源区	当城桥	Ⅲ	静海县
47	子牙河	当城桥-西河闸	饮用水源区	西河闸上	Ⅲ	西青区
48	子牙河	西河闸-外环线	饮用水源区	外环线	Ⅲ	西青区、北辰区
49	子牙河	外环线-子、北汇流口	饮用水源区	红卫桥	Ⅲ	市内六区
50	南运河	九宣闸-十一堡节制闸	饮用水源区	十一堡节制闸	Ⅲ	静海县
51	大清河	台头-进洪闸	农业用水区	京沪高速	Ⅲ	静海县
52	独流减河	进洪闸-万家码头	农业用水区	万家码头	Ⅳ	静海县、西青区
53	独流减河	万家码头-十里横河桥	饮用用水区	十里横河桥	Ⅲ	滨海新区
54	独流减河	十里横河桥-南北腰闸	农业用水区	南北腰闸	Ⅳ	滨海新区
55	独流减河	南北腰闸-工农兵闸	工业用水区	工农兵闸	Ⅴ*	滨海新区
56	马厂减河	九宣闸-小王庄	饮用水源区	小王庄	Ⅲ	静海县
57	马厂减河	小王庄-南台尾闸	饮用水源区	洋闸	Ⅲ	滨海新区
				南台尾闸	 	
58	大沽排污河	咸、密泵站-津涞公路	排污控制区	保山西道	一级B**	市内六区
				津涞公路	 	
59	大沽排污河	津涞公路-团洼村南	排污控制区	团洼村南	一级B**	西青区
60	大沽排污河	团洼村南-石闸	排污控制区	石闸	一级B**	津南区
61	大沽排污河	石闸-东大沽泵站	排污控制区	东大沽泵站	一级B**	滨海新区
62	洪泥河	万家码头-南义泵站	饮用水源区	南义泵站	Ⅲ	西青区
63	洪泥河	南义泵站-生产圈闸	饮用水源区	生产圈闸	Ⅲ	津南区
64	马圈引河	洋闸-马圈进水闸	饮用水源区	马圈进水闸	Ⅲ	滨海新区
65	北大港水库	库区	饮用水源区	库区	Ⅲ	滨海新区
				调节闸	 	
66	子牙新河	太平村-子牙新河主槽闸	农业用水区	子牙新河主槽闸	Ⅳ*	滨海新区
67	北排水河	翟庄子-北排河防潮闸	农业用水区	北排河防潮闸	Ⅳ	滨海新区
68	沧浪渠	窦庄子-沧浪渠防潮闸	农业用水区	沧浪渠防潮闸	Ⅳ	滨海新区
  注:1.保护区必须达标;
  2.饮用水源区饮用水引水期间必须达标;
  3.基准年已经达标的水功能区保持现状,必须达标;
  4.清水工程中涉及河流治理、排污口封堵、切改等措施的水功能区优先达标;
  5.通过对近十年的水质分析,选择现状水质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差距不大,水功能区水质改善可能性较大优先达标;
  6.监测断面将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勘定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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