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7/04 颁布日期: 2012/07/04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7/04
颁布日期: 2012/07/04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2〕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南宁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防御热带气旋(以下统称台风)工作,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南宁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陆或影响我市台风的防御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台风防御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行政首长为防御台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台风防御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县区(开发区)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统筹做好本地区防御台风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共同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防避抢”相结合。防御台风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立足于防范和避险,积极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御台风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台风活动特点和规律,明确防御台风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因地制宜地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有效防御,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防御台风的应急体系。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位于广西南部,地处亚热带,行政区域总面积22112平方公里,市区面积647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90平方公里。南宁市现辖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六县和兴宁、江南、青秀、西乡塘、良庆、邕宁六城区。南宁市多年平均气温21.6℃,多年平均降雨1310毫米左右,降雨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一般集中在5~9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65%。台风雨多出现在7~9月份,有时会推迟至10月,但影响面积广,强度大,降雨量集中。   影响南宁市的台风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大风。当出现强降雨时,可能在短时内造成洼地积水、河水猛涨;而风速≥17米/秒(即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风,可能导致房屋倒塌、户外广告牌被毁、电力供应中断、农林作物折断或倒伏等,对水上运输作业也有较大影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2001年3号、4号台风对南宁市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7.51亿元。   2.2 社会经济   南宁市毗邻粤港澳,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我国西南出海大通道枢纽城市和区域性核心城市,是中国走向东盟的前沿城市。2011年全市人口711.49万人,市辖区人口272.82万人,全市生产总值2211.51亿元。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台风防御现状:   1.防洪工程:我市防洪工程主要包括水库和堤防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全市共有水库747座,由于这些水库基本上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工程老化严重,全市现有病险水库564座。南宁市的堤防工程主要是邕江防洪大堤,目前邕江北岸21.403公里的堤防已全部建成堤路园结合的工程,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邕江南岸已建成50年一遇防洪标准堤路园工程17.346公里,建成20年一遇防洪标准白沙堤6.674公里。共建成排涝泵站18座,总装机容量31586千瓦/93台,总排涝流量316.25立方米/秒;建成防洪闸18座(自排标准为50年一遇,抽排标准为20年一遇),交通闸29座,穿堤管37条。   2.预案编制:各县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单位、系统)的防台风预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预案明确了防台风组织、指挥调度、人员转移、灾后恢复等方面的内容。   重点隐患区域:各地农村学校、病险水库、建筑工地和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   重点防护对象:危旧住房、工棚、临时建筑、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地点。   存在主要问题:   1.我市水库工程大多数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小水库大部分地处偏僻,交通不便,通信不畅,工程先天不足,且老化失修、管理粗放,安全隐患甚多;目前部分村管小型水库无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汛期临时抽调,缺乏工程管理和应急处置经验。   2.台风引发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防御难度大,地质灾害易发区点多面广、突发性强、预警预报难度大,部分群众防灾意识不强。   3.一些城镇防洪能力普遍偏低,甚至没有设防。台风引发的洪水直接影响到城镇交通和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   4.基础设施的防台风能力不够强。各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防风标准不够高、建筑工地防风能力不足等。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各县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防御台风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及时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台风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必要时对防汛部门提出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安排被转移群众和严重受灾无自救能力灾民的吃、喝、穿、住等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御台风工作资金和应急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预防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提供技术支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各类建筑物、在建工程的安全防护和警示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排涝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内涝区的安全抢护工作,做好路灯的安全防护和警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御台风安全;协调县区(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等方面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检查、监督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及行洪河道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调度;制定防御台风预案,指导城乡防御台风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防御台风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受台风影响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灾民医疗救护和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会同气象等部门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开展防御台风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水文水资源局: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路径、风力、降雨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详细信息。   南宁海事局:负责加强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管辖区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做好管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通讯的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水上搜救工作。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因台风造成突发灾害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市防指及其职能小组进驻市应急联动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南宁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邕部队,执行防御台风工作中的急、难、险、重任务。   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防御台风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抢救人员、疏散物资等,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南宁供电局:做好所辖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负责本系统水电工程防洪安全调度工作及具体实施防汛指挥部的防洪调度。   南宁铁路局:负责防御台风期间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组织运送防汛抢险和救灾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通讯信息。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并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汛情信息。   3.3 办事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主要职责是: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防御台风工作会商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督促检查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适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御台风工作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决策参考。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警、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各部门监测和会商结果产生后,要在3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2 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的可能程度,面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   4.2.1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级,相应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Ⅳ级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Ⅱ级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Ⅰ级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预警和发布台风信息。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是对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问题的地区和部位进行的预查、预检、落实防御台风措施等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组织与公众应积极做好自我防范工作。   4.3.1防御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主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御台风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治理和整改。   (2)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海事、水产畜牧、通信、电力等部门应当对所负责的各类基础设施、搜救设备和生产场所加强防御台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4.3.2防御台风巡查   台风来临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御台风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水利部门加强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工作;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城管部门加强对市政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建筑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其它部门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等级与启动条件   5.1.1应急响应等级   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2启动条件与程序   市防指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等级,组织相应层次的会商:原则上Ⅳ级台风预警发布后,由市防指办负责人组织会商;Ⅲ级台风预警发布后,由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台风预警发布后,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指挥长组织会商;Ⅰ级台风预警发布后,由市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会商会议根据台风预警等级、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市防指同意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加强监测。气象部门每6小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一次;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区的监控。   (2)加强值班。市防指办安排负责人坐镇值班室,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并通知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防御准备工作。   (3)加强防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组织对危房危楼、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大型广告牌、路灯等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水利部门加强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巡查工作。   (4)加强避险指导。交通运输、海事、水产畜牧、城乡建设部门通知作业单位、人员和船舶准备回港或到就近港口避风,过往船舶就近进港避风;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切断危险室外电源。   (5)做好农业抗灾。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保护或者抢收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农作物。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御台风工作会商,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并做好出发准备。   (1)加密监测预报。气象部门继续密切跟踪台风动向,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告一次。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并做好通知危险地区人员转移的准备。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   (2)信息沟通与发布。市防指办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水情,掌握防御台风情况,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和防御台风重点地区,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信息和注意事项。   (3)检查重点部位。水利部门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堤防、水库、涵闸的巡查,督促指导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城乡建设、城管部门通知建设工地注意避风,危险地带设置隔离警示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大型广告牌以及园林树木的加固防护,切断危险室外电源。铁路部门加强受台风影响地区铁路沿线的巡查。   (4)水上生产与船舶安全。交通运输、海事、水产畜牧部门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加固港口设施,检查船只锚固情况,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5)人员转移与避险。受台风影响地区政府组织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涝区和危房等危险地带的人员转移。民政部门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停止室外大型集会和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各类学校适时停课。   (6)做好抢险准备。水利部门安排防汛机动抢险队集结待命,加强水库调度工作。通信、供电部门做好通信和供电设施抢修准备工作,保证通信畅通和供电安全。城管部门密切关注城市渍涝,做好低洼易涝区排水工作。   受台风影响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扎实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台风各项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坐镇指挥,召开成员单位防御台风会议,派出工作组到防御台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台风工作。受台风影响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领导靠前指挥,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按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御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1)加强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加密预报,每2小时向市防指报告一次台风信息,及时对外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水文部门加强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   (2)加强值班和信息沟通。市防指办加强值班,防御台风各类信息及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受台风影响地区。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建立值班制度,安排熟悉业务和经验丰富业务人员值班,保持与市防指的联系,做好随时执行各项防御台风任务的准备。   (3)水上生产与船舶安全。交通运输、海事、水产畜牧部门检查水上作业人员避风情况,核实上岸人员与船只数量;加固港口设施,检查船只锚固情况。   (4)人员转移与避险。台风影响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转移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可能淹没地区的人员,做好城市内涝区群众的安全抢护工作,通知公众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民政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户外危险作业,露天和建筑不牢固集贸市场停止营业和开放。教育部门组织做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学校和在校学生的安全工作,各类学校适时停课。   (5)抢险救灾。电力部门作好供电线路抢修工作,优先保证防御台风抢险用电。通信部门抢修受损通信线路,确保受灾地区尽快恢复通信联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传播、蔓延。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秩序。   驻邕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市防指的请求和防御台风需要,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市防指将防御台风情况紧急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出紧急通知,对全市防御台风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紧急部署。   台风正面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的行政首长坐镇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和动员全部力量开展防御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统一调度指挥。全力做好台风风力、雨量、水情、工情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和发布有关信息;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船舶的安全,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转移到安全地带;进一步转移、抢救遇险群众,做好转移群众的救助、医疗等工作;除特殊行业外,各行业停业;全面停止集会,学校停课;积极做好洪涝、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命安全和水库、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安全和灾区公路、通信、供电通畅。   驻邕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积极投入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市防指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同时报告市防指。市防指要及时将每次台风来临的信息及防御台风过程中的重大情况报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   公众密切关注和需要警示公众的防御台风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御台风工作信息的公众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准备向一定区域发布的重要信息应由该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的新闻报道工作,内容包括台风信息与预警,防御台风动员和紧急措施,灾情和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等。   5.4 应急结束   台风影响基本结束后,市防指解除防御台风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部门须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对洪涝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紧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的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民兵是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抢险队伍。水利、卫生、城管、电力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作为本部门归口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队伍。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强防御台风测报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应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落实措施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队伍与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对防汛抗旱指挥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救灾运输的顺利进行。海事部门要确保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抗灾、救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保证应急救援现场及转移人员安置区的临时供电,保证防汛指挥机构等重要部位的电力应急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公共场所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疾病防治、抢救伤员和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6.6 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御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防汛部门建立防汛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御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紧急情况下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充分发挥雷达、轮船、飞机等先进工具的水上搜救作用。汽车、船只、机械等抢险搜救设备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队、水利等相关部门保障。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防御台风所需资金的筹措、落实。   6.9 技术保障   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台风监测、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防御台风抢险技术培训,提高调度水平和抢险能力。   6.10 科普宣教、培训与演练   6.10.1科普宣教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设置防御台风的内容。   6.10.2培训   (1)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防汛防台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防御台风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统一培训。市防指负责市、县区(开发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开发区)防汛抗早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早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部队的防汛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10.3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本地各类隐患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台风演练。   (3)市防指一般每2~3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专业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台风影响基本结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民政、卫生、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7.2 抢险物资补充   对防御台风抢险消耗的物资,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和常规防御台风的储备标准,应在灾后或当年及时补充到位。征用的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偿。   7.3 损毁工程修复   受灾地区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对水毁工程的核实上报,及时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水利等设施。   7.4 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5 总结与评估   Ⅰ、Ⅱ级响应结束后,市防指应对该次防御台风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热带气旋习惯上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6级~7级(风速为10.8m/s~20.7m/s)时称为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13级(风速为32.7m/s~41.4m/s)时称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4级~15级(风速为41.5m/s~50.9m/s)时称为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m/s)时称为超强台风。   台风灾害:台风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台风信号:台风蓝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红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根据防御台风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修编,每3-5年组织评审一次。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御台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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