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落实省政府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10/19 颁布日期: 2012/10/19
颁布机构: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10/19
颁布日期: 2012/10/19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省政府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鄂质监监函[2012]5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60号)和《湖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淘能文[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配合各地政府积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州质监局要对此次淘汰产能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湖北经济可持续发展,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热轧钢筋、水泥、铅酸蓄电池、酒精等涉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管。   二、慎重受理。根据《实施方案》中涉及生产许可的热轧钢筋、水泥、铅酸蓄电池、酒精等重点产品,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换证、增项或做重大生产工艺改造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对凡涉及到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   三、严格审查。已经受理进入审查程序的涉及产业政策的企业,要严把审查关,根据产品细则和产业政策要求逐一落实企业的工装设备。   四、加强监督。对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涉及产业政策的企业,要通过年度审查加强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理。   五、强化管理。   (一)各市州质监局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工作领导,主动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实施方案》中关停(拆除生产线)的企业名单(见附件),逐一将核实的关停情况报当地政府。   (二)对各地政府关停产能的企业(或生产线),各市州质监局切实做好落实工作,收回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上报省局。省质监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报国家质检总局对原许可证书予以撤回。各市州质监局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各地关停工作情况上报省局。   (三)各市州质监局在配合当地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对涉及需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或关停企业生产的工作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监督处 吴 麟 027-87830353   食品处 裴卫清 027-87815635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0月1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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