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8/24 |
颁布日期: |
2012/08/24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8/24 |
颁布日期: |
2012/08/24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陕环函〔2012〕764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各市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环保部门2008年以来审批、验收的化工石化、冶炼、矿产资源开采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管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固废处理处置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排查重点为环保部确定的重点范围,同时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尾矿库的企业是否按照《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等。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凡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尾矿库的企业,尚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要求企业限期完成。
整个排查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于2012年12月7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厅环评处。
二、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科学规范审批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受理及审批后,在政府网站或采用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项目受理的有关信息和审批结果,尤其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简本应作为受理条件之一,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中,应将公众参与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其中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要高度关注,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监管
对具有累积性环境影响因子的涉重金属工业园区以及化工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金属冶炼、涉尾矿库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应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石化化工和金属冶炼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在其设计方案确定后,逐项对比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设计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相符性。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环保设施在设计阶段的落实情况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可能引发环境风险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分别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核查。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未建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对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监管,严防污染事故和污染扰民。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环保投诉和信访问题突出、群众合理环境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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