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陕环发〔2018〕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市人民政府、府谷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调整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除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权限调整,应充分考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承接能力,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兼顾同级审批原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享有市级审批权限。
按照省委、省政府《陕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字〔2018〕15号)精神,已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开发区(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授予县级审批权限。未设立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各类园区及其下设部门(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等)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电镀,浓缩果汁,酿造,印染,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Ⅱ类射线装置退役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本《目录》以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韩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享有市级审批权限,神木市、府谷县生态环境部门享有除辐射类项目以外的市级审批权限。
三、下列生态环境部门享有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可以审批除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外,《目录》中的部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西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辐射类以外的所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和辐射类等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西安高新区、西安经开区、西安浐灞生态区和西安国际港务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审批自贸区内《目录》中除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
五、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省政府第214号令中下放或委托市县环保部门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下放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省政府第214号令和本《目录》范围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我厅受原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在委托范围内。
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调整后,下放的内容自动纳入《目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本《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火力发电(含热电):全部(燃气发电除外)。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发电。
风力发电:除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外,其他各市辖区内的项目。
煤炭: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输油(气)管网:跨市(区)干线输油(气)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城际铁路;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跨市(区)铁路项目。
新建(含增建)公路:高速公路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轻轨项目;磁浮项目;市域快速轨道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扩建运输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原材料
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采选,尾矿库。
冶金: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
焦化:全部(含兰炭)。
石化: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石油制化学品和石油制燃料项目。
化工: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煤制化学品和煤制燃料项目;纯碱和氯碱;聚酯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项目。
稀土:深加工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新建整车(含发动机)制造项目。
六、轻工
造纸: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皮毛制品: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实验室: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八、核与辐射
电离类项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电磁项目: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
九、其他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其他法律法规(如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