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08/16 |
颁布日期: |
2012/08/16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08/16 |
颁布日期: |
2012/08/16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
(陕环函〔2012〕73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目前,我省已与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经常出现向环境监控平台传输数据时间间隔混乱、应传数据指标未传、无故不传输数据等问题,造成在线监控数据缺失,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和环境执法工作。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环保局督促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19号令)的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参数技术规定进行设置与调整,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稳定准确地传输。
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要求,重点污染源需要向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上传的数据包括实时数据、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传输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时须传输的数据项为最大值、最小值、均值。
三、所有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温、含氧量、流量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COD、氨氮、PH、溶解氧、流量、悬浮物等。除上传上述指标外,各污染源企业还需根据本行业类别,上传其特征污染物监控指标。
四、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在线监控数据必须同时传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和省级环境监控平台。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设备的数据采集仪必须具有一点多发功能,其技术参数配置如下:
(一)陕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接收IP为10.181.7.2,烟气端口(5007),污水端口(5006)。
(二)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交大长天监控平台)接收IP为10.181.7.129,烟气(5003)、污水端口(5003)。
五、在线监控设备因故不能正常获取和传输数据,各市(区)环保局督促污染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故障报停流程实施报停。各污染源企业将报停原因、停运时间、恢复运行时间报所属市环保局申请批复后,将报批件传真至省环境监察局备案,传真号码:029-85429267。省环监局应每周将重点污染源报停情况列表抄送省环境监测处、省环境信息中心。
六、如有相关设置问题请与省厅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陈达立,电话:029-85429319。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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