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75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切实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6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环保局要加强辖区内国、省控污染源企业的现场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未验收、运行管理不到位、数据不准确、传输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对2012年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具备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但还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督促尽快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联网和验收工作,确保在线系统稳定运行。   二、省厅信息中心和各市监控中心要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接入全国环境保护业务专网,做到能与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同步升级,使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能通过新软件和环保专网进行传输。同时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联网和数据的管理,提高稳定上线率,省厅将每月定期通报各市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在线设备联网运行情况,并将其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中。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市环境监测站按照《2012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要求,每季度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同时各市环保局加强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对因设备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不到位导致的数据缺失、数据不准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四、省环境监察局和各市环境监察部门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见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可通过环保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环保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envsc.cn下载),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   五、各市环保局要不断地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稳定性、可靠性、有效性,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方面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有效性数据的广泛使用。   六、各市环保局按照(环办〔2012〕61号)文件要求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电子版请在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监测处子站下载),于6月5日前上报(含电子版)省厅监测处。   联 系 人:省厅监测处   侯 添   联系电话:87292877   传  真:87294982   电子邮箱:hbtjcc@shaanxi.gov.cn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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