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0/28 |
颁布日期: |
2012/10/28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0/28 |
颁布日期: |
2012/10/28 |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黑水发〔2012〕827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也存在着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违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到相应部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甚至在先工程建设过半或工程完工后,仍没有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直到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时,才申请补办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现象,造成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较多,有些质量问题无法整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工程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市(地)、县(市)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要加强领导,督促工程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二、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造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无法确认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必须由项目法人重新委托第三方且经质量监督单位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补办质量监督手续。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法人代表相应责任,并给予全省通报。对于拒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单位,我厅将给予相应处罚。
三、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项目法人上报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材料,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并监督其整改。对于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提出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不认真整改、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质量问题严重的,又拒不整改的,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有权暂停工程建设。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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