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30 颁布日期: 2009/04/30
颁布机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30
颁布日期: 2009/04/3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09〕138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倾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倾废申请人,加强对倾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办事流程   为方便倾废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100万立方米以下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办,实行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就近指导、预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证的工作程序。   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100万立方米以下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办理申请指导和预审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签注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写明理由并及时书面回复申请人。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互联网站和其它有效形式,向全社会告知海洋倾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申办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加强对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申请人的指导。   二、公开办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每月10日前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互联网站或其它方式公布上月倾倒许可证办理或发放情况,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便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掌握辖区内倾废许可证发放情况,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情况通报   省局在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发放后,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及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及时核查申请获许可的单位,是否在倾废之前5日内,向倾废海域所在的设区市、县海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倾废物种类、数量、倾废船舶号、倾废时间等。   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要协调各级海监部门,建立并完善海洋倾废的全程监管制度,认真核查倾废船舶疏浚物及数量等海洋倾废情况,加大随航核查力度,逐步实现对倾废的在线跟踪。积极建立志愿者参与监督管理的机制,严厉打击倾废违法违规的行为。此外,要建立倾废案件的通报制度,及时将发现及查处情况上报省局。对违法违规的单位,省局在其再次申请倾废许可时,将采取暂停或取消倾废许可的处罚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   海洋倾废管理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等相关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设区市、县级海监机构要切实落实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获得许可单位(或个人)的监视和监督责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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