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10/09 |
颁布日期: |
2012/10/09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10/09 |
颁布日期: |
2012/10/09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长期在安全生产岗位工作,业绩突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2012年12月31日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或安全咨询等工作。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累计满3年,或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累计满5年,或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累计满8年,或高中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认定机构
由省人社厅、省安监局共同成立“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安监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由县(市、区)人社、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人社、安监部门推荐申报。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社、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报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认定合格人员名单,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四、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二份(附件2)。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上报的《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人员汇总情况表》(附件3)。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的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一)、(二)项中的材料要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2张小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长期在第一线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认定材料于2012年11月20日前由所在地安监部门统一上报,考核认定工作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结束。
(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必须严格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时,可呈报复印件。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鄂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