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7 颁布日期: 2011/01/07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7
颁布日期: 2011/01/0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1〕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经2010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水平,推进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城市)和已命名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方法与步骤   第三条 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县(市、区)政府申报,须经其上级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保厅。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第四条 制定规划。申请“创模”城市应按照《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要求,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科研单位技术支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编制“创模”规划。“创模”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依据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组织实施。“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组织实施“创模”工作。“创模”城市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创模”动态信息。   “创模”城市必须参加全省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城考”结果作为“创模”考核的重要依据。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篡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影响“创模”工作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发现上述行为的,停止其创模审查工作6个月。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六条 现场调研。省环境保护厅适时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创模”城市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第七条 技术评估。“创模”城市通过自查达到“创模”指标要求,可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申请进行技术评估。省环保厅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成“创模”工作技术评估组对申请“创模”的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技术评估组组长负责,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组组长及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   技术评估实行专家负责制,评估组组长对评估工作和评估结论负总责,评估组成员对本人出具的意见负责。技术评估组在完成技术评估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模”城市概况和主要环境状况;“创模”城市的工作特色和重点环境问题;“创模”各项指标技术核查情况;对“创模”工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评估结论等。技术评估报告是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验收。完成技术评估且确认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的“创模”城市,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验收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发展与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听取城市政府创模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二)对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对技术评估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抽查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档案、文件及资料;   (六)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七)考核验收组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第九条 通告公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省环境保护厅将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地方主要报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第十条 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关于授予××城市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区)。   第十一条 授牌表彰。省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省环保厅对城市市(县)委书记、市(县)长授予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杯、证书及奖金;对该城市主管环保的副市(县)长、环保局长授予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奖杯和证书。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持续改进。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识,扩大宣传,持续改进,并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应对照现行“创模”考核指标,将本市“创模”指标达标情况以及持续改进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创模”成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将“创模”的管理要求和做法向城乡结合部和所辖区、县、乡镇延伸扩展;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应加大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范围,落实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要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有新进展;在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十三条 定期复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每三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重点复查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指标达标情况,经济指标和环保投资指数等可作为参考。各环保模范城市应提前3个月提交环保模范城市复核申请。逾期3个月不提交申请报告的城市,视为放弃,已获得的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称号自行作废。   对三年能稳定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并不断持续改进、取得显著成绩的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予以复查通过,并通报表扬;对群众环境问题信访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出现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危害的城市予以警告,并要求政府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对于达不到现行指标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城市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城市,则取消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第十四条 创建国家和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申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前,必须获得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无需再行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复核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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