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20 |
颁布日期: |
2009/05/2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20 |
颁布日期: |
2009/05/20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09〕39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控诉和向上级报告。
第三条 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对所属辖区负责。省级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由省环境监察局负责。
第四条 各级环境投诉举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行政、及时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属环保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必须坚持有投必受、投诉必复的原则;
(四)坚持专人处理,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投诉举报类型分为:来信(含传真)、来访、电话(含12369热线)、电子邮件、相关部门或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等。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向当地社会公布环境投诉举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各级环保“12369”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分析汇总及通报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第八条 属环保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逐一登记、立案,受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及时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时,应做到文明礼貌、态度谦和,并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重大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应向投诉举报人及时了解和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必要时可约见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受理重复投诉举报的应注明投诉举报次数及时间。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环境投诉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投诉举报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的,应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如工作需要确需公开投诉举报人相关资料的,应征求投诉举报人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一般环境投诉举报案件30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举报案件6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陈述有关理由,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五条 对查处办结的案件,除匿名和无法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外,都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资料应实行一案一档,备案、备查。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重大案件查处资料根据需要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上级交办的环境投诉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上级反馈结果,提交查处报告。查处报告必须一案一报。查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办函号及基本情况;
(二)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主要诉求;
(三)投诉举报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四)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五)案件办理及向投诉举报人回馈情况;
第十九条 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实行责任追究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个人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对环境投诉事项未按规定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或逾期未办结的;
(二)接到环境投诉举报事项或收到交办件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拖延推诿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四)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故意谎报的;
(五)因主观失职,造成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投诉材料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致使投诉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六)经查证,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未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或对办结情况解释不清,造成重复投诉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过规定时限又无正当理由拒不上报查处情况的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二)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导致群体上访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环境违法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导致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恶化的;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投诉举报工作责任制,并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落实情况列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参与先进评比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将依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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