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陕西省二氧化硫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5/18 颁布日期: 2010/05/18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5/18
颁布日期: 2010/05/18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陕西省二氧化硫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环发〔2010〕2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年第31次)》,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陕西省二氧化硫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以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在改革排污权授予方式、完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市场、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初步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试点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二)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行为。   (三)所有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和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均应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试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社会监督,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交易限制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统一调控的原则,在促进减排任务完成的同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日常管理。   (二)省环保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交易机构承办排污权交易活动。   五、交易与条件   交易主体为排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排污权的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受让方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得或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法人单位。   (一)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企业,应向储备中心申请购买排放指标。   (二)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措施,在完成减排计划任务后富余排污权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可通过储备中心出售。   (三)企业因停产、取缔、关闭、破产或其它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企业,其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由省环保厅进行储备或交易,储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组织竞卖。标的可实行拆分竞卖,具体竞卖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七、试点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处理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掌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所得,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排污权交易结果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陕西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管理。   第二条 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授权,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工作由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二氧化硫的储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全省二氧化硫现有储备量。   一、完成国家年度减排任务,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钢铁、水泥、焦化、有色、电石、铁合金等行业的工业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淘汰后,二氧化硫的减排量。   三、已实施关闭的小火电的企业,没有“关小上大”新建燃煤机组使用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四、通过治理工程削减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第四条 未经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并已建成投运的企业,连续三年结余指标,由省环保厅收回其富余排污权指标,进行储备交易。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氧化硫排放重点监控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连续三年结余指标而不进行市场交易的,由省环保厅责令其限期通过市场交易。逾期未交易的,由省环保厅将其富余排污权指标进行储备交易。   第六条 谎报排污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储备交易程序、骗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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