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认真贯彻环保部5号令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5/11 |
颁布日期: |
2009/05/11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5/11 |
颁布日期: |
2009/05/11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贯彻环保部5号令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09〕36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其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7号)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凡列入《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项目,如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国家核准的汽车项目等,由省环境保护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审批权限不再下放。
(二)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的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生物质发电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陕环发〔2007〕118号)执行。
(四)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5号)执行。
二、强化责任,严禁违规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审批权限调整后,在项目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平稳过度。严禁越权限审批、违反程序审批、拆分项目审批和降低环评等级审批。省环保厅将通过直接抽查、调阅材料审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市、县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监管。对查实的违法违规环评审批,将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环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其环评审批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环评审批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限批期限内,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暂停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开辟“绿色通道”,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能
对交通、输变电、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余热余压利用、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利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等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灾后重建项目,要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支持的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的“绿色通道”。
四、严格审查,把好环保准入关
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的同时,要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借机扩张。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同时,对于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也要严格限制审批。
五、强化监管,确保“三同时”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严格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下达和承诺的总量控制、拆迁安置等内容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或 建 设 规 模
一、能源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六、机械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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